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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尚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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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弘数码公寓强行圈地高价租售地面公共停车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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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11-27 17:28:38 |只看该作者
豆福 发表于 2012-11-27 17: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车好你可以停到车库内,你管其他业主的车停哪呢,如果都停到车库了你不就没有优越感了吗?我们知道你 ...

思想被强健惯了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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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11-28 09:11:05 |只看该作者
物业是小区的黑社会,只想着怎么多收费,服务就别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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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11-28 10:40:17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去哪儿了?这还需要开会研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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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11-29 19:03:32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2-11-27 09: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是您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征求业主同意,利用小区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收取临时停车车位占用费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小区地上公共部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您的问题。
       感谢您对郑州市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郑州市物价局【帖子来自thread-715329-1-1.html

就连物价局也知道物业做的不妥、、、、、、、、、、
房管的领导还有什么可犹豫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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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11-29 19:04:0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是您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征求业主同意,利用小区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收取临时停车车位占用费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小区地上公共部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您的问题。
       感谢您对郑州市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郑州市物价局【帖子来自thread-715329-1-1.html

就连物价局也知道物业做的不妥、、、、、、、、、、
房管的领导还有什么可犹豫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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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22#
发表于 2012-12-4 16:17:0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反映物业私自给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装地锁高价出租及私自在原有的停车位装地桩的问题:我们了解到小区下面两层均为商业,是敞开式商业街,是郑州市停管中心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近期对小区南北侧地面停车进行了统一规划管理,并安装了车位锁,停管中心的车位费P字牌正在制作当中。
    关于反映公共区域如果可以出租价格应该与广大业主一起商议定价及业主如果交了租金和管理费车辆被划伤物业不负责任的问题,我们了解到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物业公司是接受开发商委托只对地下停车位进行收费管理,车位租赁费240元/月,车位服务费60元/月;业主如果交了租金和管理费车辆被划伤,主要看是不是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过失,如果是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责任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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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12-5 09:44:21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2-12-4 16: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关于反映物业私自给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装地锁高价出租及私自在原有的停车位装地桩的问题: ...

请问贵局怎么证明后院的公共区域不属于小区而属于停管中心的?有文件证明吗?
        停管中心收费有啥依据?
“业主如果交了租金和管理费车辆被划伤,主要看是不是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过失,如果是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责任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天大的笑话,这个规定也就只能存在咱河南,传出去只能给河南人丢脸,“好”名声更加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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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12-6 13:11:04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调查速度好快哟,只用了8天时间吼
楼上的兄弟放心啦,房管局回头肯定能够证明后院的公共区域属于商业用地的。。。总之,肯定不是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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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12-6 13:12:38 |只看该作者
另外,停管中心是什么东东?是政府行政部门还是执法部门?好像应该是服务中心吧,没有行政职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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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26#
发表于 2012-12-18 16:32:5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一、小区基本情况:
数码公寓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西路25号院,2010年8月份交房,由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属于商品房;数码公寓占地面积35亩,总建筑面积15.5万平方米,住宅总建筑面积144291.6平方米,商用面积11582.38平方米,共计5栋塔楼组成,3270户,物业费收费标准1.68元/平方米。
      二、业主投诉问题及情况回复:
关于业主投诉物业私自给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装地锁高价出租及私自在原有的停车位装地桩的问题:我们了解到小区下面两层均为商业,是敞开式商业街,是郑州市停管中心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近期对小区南北侧地面停车进行了统一规划管理,并安装了车位锁,停管中心的车位费P字牌正在制作当中。
     关于业主投诉公共区域如果可以出租价格应该与广大业主一起商议定价及业主如果交了租金和管理费车辆被划伤物业不负责任的问题,我们了解到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物业公司是接受开发商委托只对地下停车位进行收费管理,车位租赁费240元/月,车位服务费60元/月;业主如果交了租金和管理费车辆被划伤,主要看是不是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过失,如果是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责任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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