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从上可以看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业主觉得《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加重了业主的义务,解决的办法是,该小区的业主依据《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先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要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先进行举证,然后向我局物业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我们的电话是:67889731。
根据业主反映的情况,目前我们已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以下几点着手,进而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让业主满意。
一是从企业内部着手,要加强自身服务意识的培养;
二是物业管理企业要规范自身的服务行为;三是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完善自身的服务体系。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增强自身服务意识,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工作,就一定能将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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