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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5: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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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求参加由政府出资解决的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不符合《郑州市解决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11〕113号)文件有关规定。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单位不再承担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随原单位缴费的停止而相应停止,目前参加医疗保险可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一是有用人单位的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二是未再就业的可选择参加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或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三是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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