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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限购政策相关事项的详细说明
《郑州房地产网》HTTP:// ( 日期:20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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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区域
郑州市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
二、关于居民家庭的认定
1、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
2、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作为独立家庭购房,未婚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三、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认定
1、家庭成员中有1人为本市户籍的,可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本市户籍居民(含农业和非农业)家庭包括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和六县(市)、上街区的居民家庭。
3、驻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提供军(警)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购房家庭成员、驻地等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居民在外地服现役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人武部提供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4、本市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因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地的证明(或提供户口簿上该人员因求学而迁出的相关页)、就读学校出具就读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5、外地人士在郑州市范围内就读的学生,在提供学校所在地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四、对现有住房的认定
1、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在本市(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合同备案但尚未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成套住房,在其它区域的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也就是说,已经拿到房本和虽然没有拿到房本、但已经进入房管局综合业务系统的住房都属于已拥有住房。
2、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只看住房套数,不看房屋面积和取得方式。
3、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是指购房当时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购房前已出售的住房不算在家庭住房套数之内。
五、对共有产权住房套数的认定
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可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或几个产权人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该套住房可不计入住房套数内。
六、如何共同购买住房
1、对2户及以上居民家庭共同购住房的,应分别按其所属不同居民家庭审查购房条件,均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方能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家庭成员中有一人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家庭成员可单独或共同购房。
七、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11月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非市场交易行为获得的住房
通过继承、拆迁安置、房改购房和法院判决等非市场交易行为获得的住房,不在限购范围,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九、住房限购期间居民家庭购房需提交的资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交的资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购房人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签署承诺的《郑州市购房申请表》。
4、驻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交的资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购房人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签署承诺的《郑州市购房申请表》。
4、本市1年以上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关于居住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1、居住证由郑州市行政区内(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和六县(市)、上街区)的公安部门出具。对因居住证遗失、换证时旧证收回或销毁,无法提供居住证的由原办理机构出具《暂住情况证明》(格式附后)。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由河南省、郑州市及各区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或提供交纳凭证。
3、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由税务征收部门出具或本人提供完税凭证、发票等。个人纳税属单位代扣、代缴的,可凭单位完税凭证,到税务部门开具纳税证明。个体工商户纳税视同个体经营者个人纳税。
4、一年以上是指从购房之日起前一年的时间段,间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同连续。
5、婚姻状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现役军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由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开具,有效期为三个月。
6、居住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暂住情况证明样本附后。
暂住情况证明
编号:
我辖区暂住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经查询“河南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该人自 年 月 日起在我辖区居住。
特此证明。
派出所
(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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