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今年9月份金水区招入一部分非在编教师充实到各小学,不但工资迟迟拖欠不发,而且也未订立劳动合同,后在网友的反映下,11月份才与各位教师签订合同,如今已临近年末,回头看看这份合同,心中仍有一丝遗憾与不满。
1.分明是11月底才签的合同,学校却要求将日期写为9月1日,有规避责任的嫌疑。
2.自9月份执教以来,如今已近四个月,但工资目前却只发了一个月,而且是在网友投诉之后,不仅长期拖欠,更与合同规定的按月支付格格不入。
3.拒绝缴纳五险一金。按照合同规定,学校为教师支付的工资,含学校为教师交付的各种保险,但此举有违劳动法,因为社会保险分为单位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如果工资中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则是正常的,这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税前工资,但如果连单位缴纳的部分也涵盖,则有违常理,这等于是把社保的重任全推给了个人,单位没有一点责任,甚至连开设社保账户这种单位应尽的义务,也可以借此推脱,反正单位不用交一分钱,就更不会管你有没有账户了。
4.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中规定,甲方(学校)协助乙方(教师)开设五险账户。但实际情况是,学校根本没有协助开设,而是再三推托这是教体局的事。这里,我需要声明的是,这个账户应该是郑州市的职工账户,而不是城镇居民账户,希望学校能够明白两者的区别。
知法守法,这是国家经常教育我们老百姓的话,如今,作为培养祖国栋梁的金水区小学,其做法实在让人费解。不仅不理解劳动法,更公然违背劳动法。的确,作为事业单位,劳动法可能不太适用,但那是针对在编教师的。作为一名非在编教师,其保障本就比在编的差一大截,如再不能按照劳动法办事,我们的权益如何保障?难道真要贫富悬殊吗?衷心希望各位领导能够体会到非在编教师的苦楚,能够在公平方面给予更多的帮助。
五险一金,现在要求所有企业都要上缴,作为政府财政支持的学校, 希望能够做出表率,哪怕是协助开设账户这样再微不足道的事,我想应该不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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