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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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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1:00: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
通 知

豫政办 〔2006〕1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我省历史悠久,境内古树名木众多。但近几年来,擅自砍伐、移植、破坏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全省古树名木数量大减,古树资源损失严重。为进一步保护好我省珍贵的古树资源,现就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古树名木不仅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而且也是气象、地质、林业等领域进行科学研究的活标本。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弘扬民族精神,普及林业及生态科学知识,增强人们的绿化意识和环境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爱树、植树、护树的优良传统,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   二、要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2002年省绿化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各地要在此次普查基础上再进行一次补查,对漏查漏记的古树名木,要尽快补充资料,完善档案。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颁布的《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的古树名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统一登记、编号、建档。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和国家三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标牌应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三、要制定管护制度,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按隶属关系由各市、各部门(系统)确认。凡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应逐棵(群)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制定古树名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对由于病虫害或人为因素造成长势较弱甚至濒于死亡急需抢救的古树名木,要责成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制定特殊的管护方案,采取积极措施,精心养护培植,使其尽快复壮。对负责管护古树名木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每年为其核减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   四、要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严禁倒卖、砍伐、损坏和擅自移栽古树名木。不准攀折树枝、剥损树皮和利用古树名木搭建各类设施,不准在树上钉钉、挂物和刻划。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范围内,不准挖土、堆物、建房,禁止倾倒有害废水废渣和排放废气、燃烧可燃物等一切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工程建设施工遇到古树名木时,要尽可能避让。确实无法避让需砍伐或移栽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严格办理审批手续。砍伐或移栽国家一级古树名木的,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要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护工作。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尽快制定确需砍伐或移栽古树名木的审批程序和移栽技术标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凡生长在旅游景区内的古树名木,每年要从旅游收入中划出一定的经费作为古树名木的复壮、病虫害防治等管护费用。各地、各部门要对所属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实施严格监控,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保护古树名木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因失职或不尽责导致所管护的古树名木损坏或死亡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故意破坏古树名木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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