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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外地人员孕检问题(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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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7 15:39: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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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口计生委

处理时间

2013-5-20 10:03

本人从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外地很少回家,只有过年过节才回家,期间结婚,夫妻双方户口均落在登封家村,由于在外工作压力大,近2,3年没有要小孩的计划,但村里的妇女主人经常打电话或去家里骚扰家里人要求我媳妇回去孕检,很烦人且影响工作,这种情况咨询过周转围其他地区的朋友,从来没有这种现状,但咱们那一直这样。后来计划要小孩了,直接回去办的准生证,剖腹产生了小孩,并向村里出示了医院剖腹产证明,医生也说了3年之内不能再怀孕且我们也无二胎计划,在城市打工的都明白,根本养不了,我们也一直打算只要一个。没想到产后不到三个月,村上就又开始催着孕检,催急了我直接把我们一家三口的户口全转到了工作地(我在工作地有住房),但村里妇女主任还催,并且听说村里有在外打工的,刚生过小孩不到一年,一回家就被拉去上环的,这种情况太可恶了。在此我说这么多,只想搞明白以下几个问题:
1,常年在外打工的婚后女士是不是还需要每月回家孕检,为什么其他地区没有这种情况?
2,夫妻户口均不在当地,已经在外安家,不是城市集体户口,孕检也理应在户口地,不应该在原籍,村妇女主任还要去孕检或出示相关证明是否合法合理?
3,村妇女主任后期再提任何要求,例如开这证明开那证明的,我是否可以直接拒绝,不与理睬,她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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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9 11:13:39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你所询问的第一个问题,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已婚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审验,接受现居地的管理与服务,并由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直接向户籍地计生部门通报避孕节育情况,不需要每月回家孕检。
   对于妇女主任还要去孕检或出示相关证明是否合法合理?依据《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你所述情况,村妇女主任要求孕检或出示相关证明属于正常工作。
   最后,如果你按照规定开具相关的接管证明,纳入户籍地进行管理,也就省去了回去孕检的各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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