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二十里铺村拆迁改造中
“双女户”受到的歧视以及违法的拆迁方案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我们家是郑州市金水区二十里铺村的村民,属于生在这里,长在这里的人。归属于丰庆路办事处管理。(原来是庙李镇政府)。
我们家里有宅基地,三层楼房,面积共有525平方米,属于合法建筑。我们响应国家号召,赞成拆迁,但是拆迁的补偿安置,却让我感到困惑和无助。
1.同样是宅基地,同样是合法建筑,但是补偿的标准不同;享有村民待遇的人,每人不仅仅无偿的给予200平方米的房子,还可以得到原有宅基地的房屋的货币补偿;可是不享有村民待遇的人(即“回迁户”)则不给予任何房子,需要用金钱来购买房子。宅基地的“拆迁”和是否享有村民待遇是两个事情,怎么能相提并论。
2.村委会规定,所谓的“回迁户”家庭,可以解决子女的福利待遇,让拿出12万元来购买200平方米的房子,直系亲属则可以用36万元的价格来购买120平方米的房子;我家属于“回迁户”中唯一的一家 “双女户”,现在不仅没有享受到双女户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反而歧视我们,只给我们全家解决了我妹妹的支付12万元可以拥有200平方米的房子问题和我母亲支付36万元购买120平方米房子。(后来,村委会领导说经与办事处研究决定可以用120万元购买560平方米的房子)。
和我们同样的“回迁户”家庭中,都是有几个男孩解决几个男孩的房子问题。(每人12万元购买200平方米的房子),因为我们家是两个女孩,却只给我们解决一个人。村委会曾经给出的理由是村规民约男女不一样,男女不平等。后来村委会领导又说没有权利解决这个问题,让我们找上级领导来解决!这个村规民约不仅违背了宪法中规定的男女平等,更与“十八大”提出的男女平等精神背道而驰。村规民约,也不能违反法律。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的合法利益要受到维护。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是:在符合法律规范下,双方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必须坚持私有产权不可侵犯的基础上;
公民(我)的私有财产无权交给多数人主宰;任何想拆迁这座房子的决定,都必须建立在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基础之上,任何人都没有理由要求另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让步;少数服从多数,不适用与拆迁,少数服从多数是组织原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既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就应当用公平公正协商的方式解决;
3.据我了解,关于拆迁政策,国务院590号令,和郑政文[2007]103号 第28条规定,以及郑政文2011的258号文件中规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 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4.郑州市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中规定,(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的);拆迁安置费用,以面积来计算,即: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2元。但是,村里面却规定,享有村民福利待遇的人每人每月补偿1200元,不享有村民福利的“回迁户”人员每月每人补偿800元。
5.拆迁改造,是为民造福的事情,政府应当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现在是拆除我525平方米的房子,让我支付120万元来再购买560平方米的房子(120万元,是村委会与办事处协商的结果)。请问,120万元,是根据哪个法规政策计算出来的?120万元到了谁的手里?按照国家规定本应补偿我525平方米的房子到了哪里?
因为受到不公正的拆迁安置,年迈的母亲卧病,曾两次吐血;
因为受到不公正的拆迁安置,将近70岁的老父亲整日不思饮食;
因为受到不公正的拆迁安置,年仅7岁的孩子时常会问:妈妈,我们的房子去了哪里?孩子的幼小心灵也受到了严重的创伤!
因为受到不公正的拆迁安置,我们全家的合法私有的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失,在精神上和心理上更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我们全家真切的希望:各级领导能够关注我们普通老百姓的这件事情,在百忙之中,深入彻查此事,使我们这件事情能够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我们全家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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