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前边帖子和问题中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楼盘名称为新郑龙湖尚郡,也就是双湖美景,位于龙湖镇G107国道西侧、双湖大道南侧。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从2010年8月到2012年6月,而资质证是2011年6月核发的,有效期应该从核发之日算起而这家公司的资质证却是从2010年8月算起的。而且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在2011年8月份才变成居住用地的,之前其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未变更不可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也就是说没有开发项目的。”
你们8日回复是:郑州市鸿猷置业在2011年8月份之前已经取得了该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中间只是变更了土地用途,并在变更后重新颁发了土地证。而有没有开发项目,主要是看公司名下是否有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的是每年动态考核制度,每次考核都要换发新证,2010年8月是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时间,而不是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资质证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从每次换发新证的发证日期开始的。 存在问题:(1)“有没有开发项目,主要是看公司名下是否有地。”为何会是这样,请问政策依据是什么?对取得资质证从事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公司其土地用途的要求是什么?
而之前郑州市土地局针对鸿猷置业的土地用途问题说的很清楚。2011年8月之后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土地使用权才变更为“居住用地”的。之前该土地的用途是“新建仓库贸易、商业物流”。鸿猷置业进行的是商品房的开发,在2011年8月前土地用途还不是“居住用地”如何进行开发,如何有开发项目?难道你们当时就那么确定或已经知道土地用途必然会变成“居住用地”吗?而且你们允许在土地的用途是“新建仓库贸易、商业物流”的土地上开发商品住房吗?你们不审核土地用途,就定其有开发项目吗?很明显当时鸿猷置业资质证的办理上面存在严重问题,请处理。
(2)《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延期,需要以下资料: 1、企业要求《暂定资质证书》延期的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原《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关于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 6、如果企业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动的,需提供新增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7、企业开发项目的有效证明资料。
提交资料请按以上顺序装订,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持原件核对,核对后原件退还。领取新资质证书时,原资质证书收回。
资料中的第七项企业开发项目的有效证明资料,具体指什么?这家公司的土地根本没有变成居住用地,又如何能提供这些有效的证明资料的。
(2)2010年8月是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时间,而不是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资质证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从每次换发新证的发证日期开始的。
对此有何政策依据?为何说2010年8月是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时间,而不是有效期的起始时间?那你们的房地产企业信息中为何注明的是有效期起是2010年8月?
而且你们《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第八批房地产开发资质认定企业名单的通知》(豫建资质〔2010〕46号)明确指出认定郑州市鸿猷置业为房地产暂定资质,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
二、之前你们新郑市商品房信息网显示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预售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 从2012年12月4日起,发证日期也是2012年12月4日,详见一楼之前从该网直接复制的内容;怎么现在变成了发证日期也是2013年1月8日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三、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按照1月8日发放预售许可证。而其2012年12月12日已开始认购。这样其岂不是在还未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以认购的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了。在其售楼部肯定未亮证预售的,这也是不允许的吧。
四、还有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资质证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资质证书编号41911665的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最早是2011-6-27核发的,有效期却是从2007-12-26到2012-6-27。
咱回复的是: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由于内部经济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已全部停止。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会做进一步的调查,如果属实,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问题是不管该公司是否存在经济纠纷,并不影响咱们住建局依法对违反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的。请依法处理!
而且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原法人郑小卫与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原法人郑小东、现法人郑小梅是亲姐弟。两家公司在新郑龙湖基本位于同一位置,相距一公里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