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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u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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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经营注销登记的房企取得预售证对外卖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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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2-20 08:48:41 |只看该作者
juicy 发表于 2013-2-19 23: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新郑住建局,既然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向地税提交了注销资料,并且地税受理了,证明其资料齐全,而 ...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房管工作的支持,我们于1月21日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为慎重起见。当时要求企业把税务登记证拿出来进行了查验。是在查验原件以后才给您进行回复,另外对您所反映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事,请查阅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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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2-20 14:56:37 |只看该作者
新郑市住建局的同志辛苦了,也代表消费者向您表示感谢。针对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情况存在以下问题:1、既然新郑住建局的工作人员是2013年1月21日对公司进行的查验,而公司的国税登记是在2013年1月22日才办的,当时必然提供不了国税的税务登记原件,咱的检查人员又如何能看到原件呢?2、问题看到住建局又转到了新郑国税局,怪异的是新郑地税怎么给予了回复。而且从新郑地税回复的内容中已经说明了我反映的其注销税务的问题是事实,的确存在。而且地税在注销核查时发现了其仍在经营的问题,而且其注销申请是的确提出了,而且报送的注销资料也是受理了,其中必然包括未反映真实情况的不再经营的证明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而这些证明不是如实出具的,不具备真实性。而公司这样做肯定是不合法的。根据国税反映其办理注销时提供了地税已注销的文书:《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字号: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这也证明了当初向住建局反映的问题存在。既然地税、国税局的回复已经说明了问题存在的真实性,作为房地产和预售的管理单位住建局来说一定知道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不合法经营的危害,既然税务注销都可以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向咱住建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呢?房屋本身价值大,不是几百、几千元的问题,购房者买套房不容易,有些甚至是花费了一辈子的积蓄。出于履行职责,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出发,相信新郑住建局的同志一定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重视起来,查清事实,依法查处弄虚做假的公司,给广大购房者和所管辖的房地产企业以正确的引导,也绝不会为公司的违法行为澄清和隐瞒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难道建设部的这个文件在2011年6月给鸿猷置业发放资质证时这个文件已经失效了。而且资质证和2011年6月核发的,不是有效期应该从核发之日算起吗?为何会是从2010年8月算起呀?而且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在2011年8月份才变成居住用地的,之前其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未变更不可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也就是说没有开发项目的。而且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否能变更是不确定的额,难道当时咱们就能确定这些都是绝对能办成的,只是时间早晚问题吗?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郑州市鸿猷置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2008年下半年就变更为了房地产开发的,为何不按法规要求的时限办理资质证,而迟迟到2011年6月才申请核发了暂定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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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5:32:05 |只看该作者
juicy 发表于 2013-2-17 21: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新郑住建局的领导好。之前问的问题应该看到了吧。请回复。1、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之前的确办理了国税注 ...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房管工作的支持,我们于1月21日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为慎重起见。当时要求企业把税务登记证拿出来进行了查验。是在查验原件以后才给您进行回复,另外对您所反映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事,请查阅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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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5:35:07 |只看该作者
juicy 发表于 2013-1-29 21: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他单位的回复中已经说明了,鸿猷置业在2012年的11月的确办理了国、地税注销,且也未在地税购买房地产发票 ...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房管工作的支持,我们于1月21日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为慎重起见。当时要求企业把税务登记证拿出来进行了查验。是在查验原件以后才给您进行回复,另外对您所反映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事,请查阅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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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5:35:16 |只看该作者
juicy 发表于 2013-2-19 23: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新郑住建局,既然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向地税提交了注销资料,并且地税受理了,证明其资料齐全,而 ...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房管工作的支持,我们于1月21日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为慎重起见。当时要求企业把税务登记证拿出来进行了查验。是在查验原件以后才给您进行回复,另外对您所反映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事,请查阅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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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16:15:15 |只看该作者
  在郑州房地产网政策法规中找到了您恢复中提到的《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很显然实施细则是依据(建设部第77号令)制定的。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预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暂定资质证书》。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是2008年将经营范围变为房地产开发的,显然办理《暂定资质证书》办理的时间和程序上存在问题。
  第六条还规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这就印证了18楼描述的第三个问题。
请住建局的同志针对以上问题和本帖18楼提出的四个问题进一步核实,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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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22:38:56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房地产企业的主管单位,关联着公司和消费者。而房屋的消费又关系民生,请务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处理并据实回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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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3-1 12:59:03 |只看该作者
资质证以及相关问题何时回复,何时处理?难道有什么难言之隐?既然有法规,请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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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3-1 12:59:55 |只看该作者
为何不回复?难道有难言之隐?既然有法规,请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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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21:43:56 |只看该作者
就在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刚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文中指出: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税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所以说,税收违法并不只是税务局的问题,体现了房地产企业的信用问题。之前反映的问题,提议以及建议完全符合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和精神。请新郑住建局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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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4-8 10:25:02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鸿猷置业在2011年8月份之前已经取得了该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中间只是变更了土地用途,并在变更后重新颁发了土地证。而有没有开发项目,主要是看公司名下是否有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的是每年动态考核制度,每次考核都要换发新证,2010年8月是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时间,而不是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资质证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从每次换发新证的发证日期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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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23:29:08 |只看该作者
  一、
  1、前边帖子和问题中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楼盘名称为新郑龙湖尚郡,也就是双湖美景,位于龙湖镇G107国道西侧、双湖大道南侧。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从2010年8月到2012年6月,而资质证是2011年6月核发的,有效期应该从核发之日算起而这家公司的资质证却是从2010年8月算起的。而且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在2011年8月份才变成居住用地的,之前其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未变更不可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也就是说没有开发项目的。”
  你们8日回复是:郑州市鸿猷置业在2011年8月份之前已经取得了该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中间只是变更了土地用途,并在变更后重新颁发了土地证。而有没有开发项目,主要是看公司名下是否有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的是每年动态考核制度,每次考核都要换发新证,2010年8月是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时间,而不是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资质证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从每次换发新证的发证日期开始的。     存在问题:(1)“有没有开发项目,主要是看公司名下是否有地。”为何会是这样,请问政策依据是什么?对取得资质证从事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公司其土地用途的要求是什么?
   而之前郑州市土地局针对鸿猷置业的土地用途问题说的很清楚。2011年8月之后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土地使用权才变更为“居住用地”的。之前该土地的用途是“新建仓库贸易、商业物流”。鸿猷置业进行的是商品房的开发,在2011年8月前土地用途还不是“居住用地”如何进行开发,如何有开发项目?难道你们当时就那么确定或已经知道土地用途必然会变成“居住用地”吗?而且你们允许在土地的用途是“新建仓库贸易、商业物流”的土地上开发商品住房吗?你们不审核土地用途,就定其有开发项目吗?很明显当时鸿猷置业资质证的办理上面存在严重问题,请处理。
  (2)《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延期,需要以下资料:     1、企业要求《暂定资质证书》延期的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原《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关于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        6、如果企业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动的,需提供新增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7、企业开发项目的有效证明资料。
      提交资料请按以上顺序装订,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持原件核对,核对后原件退还。领取新资质证书时,原资质证书收回。
  资料中的第七项企业开发项目的有效证明资料,具体指什么?这家公司的土地根本没有变成居住用地,又如何能提供这些有效的证明资料的。
  (2)2010年8月是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时间,而不是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资质证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从每次换发新证的发证日期开始的。
  对此有何政策依据?为何说2010年8月是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时间,而不是有效期的起始时间?那你们的房地产企业信息中为何注明的是有效期起是2010年8月?
  而且你们《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第八批房地产开发资质认定企业名单的通知》(豫建资质〔2010〕46号)明确指出认定郑州市鸿猷置业为房地产暂定资质,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
  二、之前你们新郑市商品房信息网显示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预售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 从2012年12月4日起,发证日期也是2012年12月4日,详见一楼之前从该网直接复制的内容;怎么现在变成了发证日期也是2013年1月8日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三、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按照1月8日发放预售许可证。而其2012年12月12日已开始认购。这样其岂不是在还未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以认购的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了。在其售楼部肯定未亮证预售的,这也是不允许的吧。
     四、还有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资质证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资质证书编号41911665的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最早是2011-6-27核发的,有效期却是从2007-12-26到2012-6-27。
     咱回复的是: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由于内部经济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已全部停止。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会做进一步的调查,如果属实,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问题是不管该公司是否存在经济纠纷,并不影响咱们住建局依法对违反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的。请依法处理!
  而且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原法人郑小卫与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原法人郑小东、现法人郑小梅是亲姐弟。两家公司在新郑龙湖基本位于同一位置,相距一公里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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