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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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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投诉——威尼斯水城,戴维斯物业乱收费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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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22:16: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3-3-6 15:14

利用全体业主的公共区域,收取停车费,物价局管的事情,为什么要我去房管局投诉。
今天2013年01月22日晚上9点多,没有交费,禁止入内。
没有交费“乱收费,我为什么要交”难道是为了鼓励乱收费,减少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压力。
禁止入内“我是小区内居住的业主,车辆属于我的私有财产,禁止我带车入内,这是什么服务。房管局管,怎么管,谁来管,什么时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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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3 08:44:33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的帖子已看到,我们将尽快给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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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30 09:41:40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通过“心通桥”反映“威尼斯水城收费问题”,我局接到举报后,派检查人员到该小区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该小区内地面及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多层、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经调查,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六章第一条第3项“地下停车库车位使用费:160元/车位/月”;第4项“地上露天停车位:40元/车位/月”已规定了小区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该《协议》第八章第六条规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履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该小区地面停车收费,依法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处进行监督查处。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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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30 10:01:20 |只看该作者
建议该小区尽快筹备成立业委会,作废开发商强加与业主的前期物业协议,重新招标物业公司。一旦业委会成立之后,小区内一切收费均需要全体业主大会同意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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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30 10:07:49 |只看该作者
业主才是小区真正的主人,我的地盘就应该是我做主。让一切不知道尊重业主意愿的强盗从小区滚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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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30 10:09:35 |只看该作者
业主们不要寄希望与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要指望上帝能拯救你们,维权只有靠小区全体业主团结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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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30 15:06:19 |只看该作者
大部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属于市场调节价,无需物价局批,开发商自定价格后,报物价部门备案即可,买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就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协议为准,而该协议必须先到房管局备案,许多业主在购房时只顾及看购房合同的内容而忽视了《协议》内容,有很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条款是开发商强加的,但是只要你签字了就生效,等你反应过来了就已经签过了,只能执行协议,否则就是违约,违约只能到房管局投诉或者法院起诉。建议把购房合同和前期物业协议再多看上几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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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30 15:11:37 |只看该作者
团结起来,还是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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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30 15:15:21 |只看该作者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协议》第八章第六条规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履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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