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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韦伯冻干即新景致置业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国税企业所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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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14:45: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地税局

工作时间

20568小时:26分钟

河南韦伯冻干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营业执照号为,410*******08873。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52254564,税务登记证号为:410*******54564,生产经营地址位于郑州市双湖经济开发区梅山路西侧 。成立之初就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4年以解散为由,办理了国税登记注销。而该公司并未解散,只是为了逃脱国税局对他的税收管理,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之后更多次变更工商登记,名字改为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 ,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号一直未变。税务登记证号也没变410*******54564。截止目前该税号的纳税人在地税显示为正常经营。这些情况一核对便知。该企业现从事房地产开发,拥有大量土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国家税收遭受巨大损失,请税务局核实,让该企业依法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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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30 15:03:46 |只看该作者
您好。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您反映的问题已经转至新郑市国家税务局进行查处,现案件还在核实中,案件查处完毕会向您反馈相关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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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8 14:52:13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一直删帖子,反映的都是真实情况,也不存在违法内容,难道不可以反映吗?还是有何难言之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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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2-4 20:29:01 |只看该作者
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与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郑州市益源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关联方关系。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和郑州市益源成商贸有限公司是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的股东。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和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是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的原股东。现如今郑州市鸿猷置业的股东是郑小东、李秀美,河南鸿鑫科贸的法人代表是李秀美、郑州市益源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郑小东。这几家公司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益源成商贸有限的注册地都是位于新郑龙湖镇梅山路西侧,近期河南鸿鑫科贸也于2013年1月份将注册经营地址迁到了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西侧。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都采取了类似或接近的手法,逃脱国税的税收监管,达到其少交税、不交税的目的。请国税局的领导加强管理,将这些商户依照法律要求管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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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2-19 23:42:02 |只看该作者
  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虚假注销不交国税的问题,于2013年1月底进行了反映。并且提供了这家公司的工商注册号和地税税务登记号。其不办登记、虚假注销仍然经营的问题一目了然。即使他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变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所以,这家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企业所得税按法律要求在国税交,而且其从成立一直到虚假注销国税登记一直也是在国税交的。而这家公司虽然名字发生了变化,几经变更但是是一个存续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这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毫无疑问必然在国税交。必然要办理国税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截至现在,快一个月了,是否早应责令这家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办理税务登记。另外,办理了税务登记后这家公司理应进行申报、纳税,补交税款,这也是这家公司作为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对于转交稽查,稽查核实的是这家公司的偷税和不实申报情况,这与它办理税务登记、核税、申报补税并不矛盾的。这家公司理应履行它的办证和申报的义务。另外,理应对这家公司仍经营却虚假注销国税的行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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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2-20 15:01:46 |只看该作者
  您好。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已经转办至新郑进行查处,目前稽查局已经介入正在处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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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2-21 16:17:00 |只看该作者
  河南新景致房地产的违法事实,以及处理文件和依据已经在5楼中明确说明。大量事实,以及其工商、地税登记信息完全已经说明了问题,其存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理应进行处理。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的规定可以到工商部门核实信息。为何1月底反映了情况,至今都不责令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将其纳入管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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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3-1 13:02:26 |只看该作者
事实、依据、法规都是事实,为何迟迟不处理,不回复?请依法办事,处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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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3-5 17:08:33 |只看该作者
请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处理。不要再拖了。不管公司背景有多深,后台有多硬,在违法事实面前都是没用的。事实摆在眼前,法律明确规定。为何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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