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维德局长: 您好 我是郑州市中原区西岗村村民宋铁桩,(身份证号:410*******04070014), 我于2013-1-27 10:59:06向你反映痛斥无偿划拨土地上的腐败根源—郑州经济适用房建别墅至今无果的问题,郑州国土资源局心通桥于2013-1-28 17:12:46回复网友你好,感谢你对国土工作的关注,你反映的问题已交业务部门查处,等结果出来即回复!2天后郑州国土资源局心通桥有回复到2013-2-1 08:59:28已提交主要领导,请等回复!现有几点疑惑向您请教: 据郑政土 (2004)293文件之精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的用地批复,划拨给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做经济适用房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但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未经任何单位批准,在划拨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上盖起了大户型住宅(即媒体所反映的别墅),该事件经媒体爆料后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30日下发了 “关于对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西湖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一文,即郑政文 (2009)322号第三条明确指出,责成“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收回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但当我等村民去贵局询问为何迟迟不注销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登记时,贵局却因<<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于本案收回土地的事实不符为由,拒不收回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土地使用权. 我们村民实在不解,明明郑政土 (2004)293文件之精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的用地批复,划拨给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做经济适用房用地,怎么会变成了”为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土地呢.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但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土地使用文件建设.该条同时还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首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依据郑政文(2009)322号文件之精神,郑州规划局已将其用地规划已注销,即郑城规销字 (2009)第 (041)号,贵局为何迟迟还不注销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登记.居心何为?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迟迟未交还土地,难道是因为贵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李一鹏及其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法人马晓霞(李一鹏的爱人)和贵局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亦或是贵局许多职员等待入住媒体报道的别墅里面么? 恳请贵局负责督办此事的领导解决一下问题: 1. 落实郑政文(2009)322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公处理结果. 2. 查处李一鹏在办理此宗土地时违法行为,并公布于重. 我愿意对以上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一切责任. 此致 敬礼 郑州中原区西岗村村民代表 宋铁桩 电话:13*******13 2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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