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4562|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康城棕榈泉物业——藐视业主权利,无视房管局的监管 [复制链接]

Rank: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09:53: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3-3-7 14:59

郑州市房管局及物业处的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康城棕榈泉的业主,自2008年入住以来,我们小区多次向市长热线、媒体单位及相关的主管单位反映小区存在的问题,虽得到了相关的回复,但诸多问题却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业主的房屋质量问题和物业服务欠缺依旧存在。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2-5 16:07:0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转发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3-2-19 09:54:20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物价局

查看转发帖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转发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地板
发表于 2013-2-19 11:08:06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房管局

查看转发帖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5#
发表于 2013-2-5 10:05:42 |只看该作者
2012年3月三期业主也曾在本网站进行过投诉。11月份反映的违规出售一二期地下车位的问题,房管局虽然做出了批复,但开发商及物业却无视主管部门的决定,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偷偷摸摸地出售车位。更有甚者,近期居然通知未够没车位的业主,不允许继续在地下室停车,或是按他们擅自规定的每月300元的价格缴纳停车费,这个价格高出郑州市曾经下发过的文件规定价格一倍以上。
临近春节,物业不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不积极改进服务,无视主管部门的批复、置主管部门权力及业主权益于不顾的做法,想方设法地给业主制造麻烦,完全是利字当头的做法让人很是费解!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6#
发表于 2013-2-5 10:09:37 |只看该作者
请房管局及物业处的领导予以查实,还广大业主的合法权利,让广大业主度过一个祥和舒心的春节,并对违规违纪的物业服务单位予以严厉的处罚。谢谢!
附件: 你需要登录才可以下载或查看附件。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7#
发表于 2013-2-5 10:11:48 |只看该作者
违规收取高额停车费的事情,我们也会向相关的主管单位进行举报!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3Rank: 3

8#
发表于 2013-2-11 00:21:50 |只看该作者
全市物业都这个无赖样,没有相应的法规非乱套不可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3Rank: 3

9#
发表于 2013-2-16 15:08:58 |只看该作者
产权和收益的问题解决不了,这个社会矛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10#
发表于 2013-2-19 09:54:1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康城棕榈泉小区二期项目,是河南省康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开发,2008年入住的成熟小区。二期共有6栋楼,分别为10#--16#楼,其中10#--16#楼下均建有地下室,地下室为连体结构。该项目2006年2月15日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号为(2006郑城规建管许字第0047号)。
     在该项目规划证附件(1)中第10条规定所有地下联体做为地下停车库,面积为18622.93平方米。根据《郑州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批意见书》规定要求该项目应建人防地下室,并设计人防地下室。其中10#--16#楼下地下室全部为人防工程(18622.93平方米),非战争时作为停车场,共设计350多个车位。
      就业主反映的停车位的买卖和出租问题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对属于人防工程的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在《人民防空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目前,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只要在不妨碍防空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出租等形式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2、对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需要强调的是,《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
      网友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属于第一种情况,全部为人防工程。根据“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的规定,已责成公司不得出售。经协调,公司同意不对外出售并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不妨碍防空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出租等形式供业主使用。对于公司打出“车位限量抢购”的销售行为,我局已责令其撤回,限期整改并责成公司不得出售。
      关于违规收取高额停车费的问题,建议您向物价局反映。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3 08:40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