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康城棕榈泉小区二期项目,是河南省康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开发,2008年入住的成熟小区。二期共有6栋楼,分别为10#--16#楼,其中10#--16#楼下均建有地下室,地下室为连体结构。该项目2006年2月15日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号为(2006郑城规建管许字第0047号)。
在该项目规划证附件(1)中第10条规定所有地下联体做为地下停车库,面积为18622.93平方米。根据《郑州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批意见书》规定要求该项目应建人防地下室,并设计人防地下室。其中10#--16#楼下地下室全部为人防工程(18622.93平方米),非战争时作为停车场,共设计350多个车位。
就业主反映的停车位的买卖和出租问题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对属于人防工程的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在《人民防空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目前,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只要在不妨碍防空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出租等形式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2、对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需要强调的是,《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
网友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属于第一种情况,全部为人防工程。根据“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的规定,已责成公司不得出售。经协调,公司同意不对外出售并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不妨碍防空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出租等形式供业主使用。对于公司打出“车位限量抢购”的销售行为,我局已责令其撤回,限期整改并责成公司不得出售。
关于违规收取高额停车费的问题,建议您向物价局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