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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15:13: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司法局

处理时间

2014-1-9 10:03

事实和理由
    贵处在办理(2006)郑管郑民字第951号公证书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公证书》应依法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贵处只指派一名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事宜,也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2006年11月27日,公证处向公证申请人出具了告知书,贵处指派了公证员冯书贵办理遗嘱公证事宜。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三条“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贵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违反了程序规定。
    二、贵处出具公证书所依据的《死亡证明》,开具主体不适格。
    公证书中杨风贤的死亡证明系郑州市布厂街派出所出具的,但杨风贤生前居住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北庆里78号,该户籍地属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派出所管辖,故故该材料不能作为公证事宜的依据。
    三、公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虚假,不能作为办理公证的依据。
  杨玉喜、杨改荣二人都开具了证明,但两份证明明显为同一人书写,证明的事实却是二人。一、杨玉喜1997年至今没有工作。二、杨改荣就没有工作,公证材料中有申请人的户口本复印件,但部分申请人的户口本复印件上所示地址与《国内民事公证申请书》、《谈话笔录》中所记载的地址不符,明显属于虚假证明。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之规定,该公证书没有事实依据。
    四、贵处办理公证依据的谈话笔录是虚假,不能作为办理公证的依据。
     贵处公证员从未与除杨玉喜之外的其他申请人进行过谈话,该笔录也从未宣读过,公证员只是将提前书写好的谈话笔录交由申请人赶紧签字。申请人对该谈话笔录内容是不知情的,也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能作为办理公证的依据。
   综上所述,贵处出具的(2006)郑管郑民字第951号公证书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程序,公证员冯书贵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办理公证。为了维护公证的严肃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处依法复查,撤销(2006)郑管郑民字第951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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