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们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杨鹏程,男,汉族,现年24岁,河南省林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10*******11016166,手机号15*******95。当事人杨鹏程于2011年6月2日到步步高手机销售登封办事处做促销,2011年9月29日离职。
步步高手机销售登封办事处隶属于河南力高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位于郑州。据查当事人杨鹏程与河南力高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非全日制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600元加销售提成。
当事人杨鹏程称:家中有急事,所以才回家。且回家时向督导及主管打了招呼,督导及主管已口头同意,九月份工资应如数支付给我。
步步高手机销售登封办事处负责人在接受调查时称:杨鹏程于2011年9月29日提出离职,9月30日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没进行正常交接就以离去。杨鹏程无故不请假,也未与该公司主管联系的情况下,私自离职超过三天以上,按照我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离职相关规定》第三项第三条之规定:员工矿工三天(含)以上者,作开除处理。我公司已将其开除。第七项第二条之规定,被开除员工的薪资:不再核算当月工资及奖金;同时公司视情况保留或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四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您与河南力高电器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争议,且用人单位注册地位于郑州,因此,建议您可直接到该公司(河南力高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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