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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工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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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2-20 21:04: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3-3-7 15:30

《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中提到“对于曾经在西藏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职工,以后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执行《报告》第一条的规定”,也就是执行“凡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请问该政策对郑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是否执行,执行的话规定中的工龄是否包括军龄?



补充内容 (2013-2-21 11:14):
相关链接:item/flfgk/gwyfg/1982/L35301198221.html
site ... 00908044776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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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2-21 09:06:4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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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2-21 11:58:49 |只看该作者
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确已按此政策执行,但去市局相关部门办理时,相关办理人员说不对企业,尤其不对原先在部队工作的人员执行!请予以解释!企业受歧视,难道曾经的高原军官经历也要受歧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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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3-2-27 08:45:3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1994年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凡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本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增发基本养老金;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本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增发基本养老金。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政策出台的情况下,目前仍按此标准执行。根据国家规定,范围仅适用于曾经在西藏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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