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383|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土地所的公职人员冯百祥、郑惠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复制链接]

Rank: 3Rank: 3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2-27 12:03: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下派

中原区

处理时间

2013-4-12 08:33

  

原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土地所的公职人员冯百祥、郑惠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同中原区中原西路办事处的公职人员李秋珀造假骗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李秋珀从出生到现在都是城镇户口,她的户口一天都没有在李江沟村落户过,李江沟的父老乡亲都知道这是不争得事实。冯百祥、郑惠斌两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目无国法、视法律法规不顾为他人谋私利,帮助李秋珀造假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而且李秋珀还占公共用地建房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

奶奶王金香是我们家唯一的李江沟村二组村民(1997年去世)

证据一、1952年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土地房产证上名字有爷爷李长保、奶奶王金香等

二、1982年郑州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王金香的宅基地使用证,郑郊宅字0122531

三、郑州市金海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王金香使用证号码012169(航西办事处土地所提供)

四、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李江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李秋珀不是我李江沟村二组村民”

五、原李江沟村二组组长李天义出具的证明“经我手没有给李秋珀化过院。

证据六、七原郑州市中原区大刚刘乡土地所公职人冯百祥、郑惠斌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1999年将王金香名下得一户宅院变成两户宅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用欺骗造假等手段分别给了李秋珀(我妹)、父亲李荣均(我父亲离休干部2007年去世,也不具备办证资格)办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将王金香使用证号码012169变成李秋珀的原证。

八、将我们1975年用知青下乡安置费盖的房子划在李秋珀的使用证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者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依法更正,收回或者注销土地证书,焕发新的土地证书”我们要求撤销不合法办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提供详细资料)

   说明一点;李秋珀的丈夫周辉在1998年期间任中原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就是这期间通过冯百祥等造假给李秋珀办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现航西办事处土地所说当时给李秋珀办证是够分户标准分的,纯属一派胡言。退一步即便是分户按照中国农村的习俗也是给儿子分户,哪有给嫁出去的女儿分户的这不符合常理。请航西办事处土地所拿出给李秋珀够分户的有效地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予农民的福利待遇,通过划拨给农民长期使用,这是国家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体现。李秋珀是农民吗?好好学习一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家的法律法规等,不要再自欺欺人了。

                                                                                                                                      举报人  李   岚    13*******94

                                                                                                                                                   李广夏   13*******22  



下派到:
1. 航海西路办事处  查看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3-4-11 18:07:07 |只看该作者
已转中原区

查看转发帖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1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转发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3-4-12 08:33:18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航海西路办事处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1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下派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4 17:25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