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龙湖尚郡即双湖美景,位于龙湖镇G107国道西侧、双湖大道南侧。取得的土地证证号为新土国用2011第166号,地号为:6-G15-2。这家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存在重大欺瞒与违规行为。最初这块土地是属于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的,该公司法人代表是郑德斌,以从事国家鼓励的生产销售有机肥项目为由使国家将这块地以划拨方式的给了他,并于1998年在办理了土地登记,土地证号是1998国用(新土籍)字第156号,地籍号6-G15-2,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工业。而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并非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从事生产销售有机肥的企业并未按法律办理税务登记,也未按国家的法律申报纳税,其经营的主要目的是最终取得国家划拨的这块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6年的2月份工商营业执照就被吊销了。既然是国家划拨的土地,企业被取消了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后土地理应由国家收回再进行处理的。而已吊销营业执照的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却在2007年在当地土地部门补办了土地证。在未按工商和公司法要求在工商局备案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的情况下于同一年将这块土地转让给了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即现在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并将土地用途改变成了新建仓库贸易、商业物流。更为离奇的是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当时的出资人和法人代表叫郑小东,恰为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德斌的儿子。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土地后还进一步运作最终于2011年将这块地的土地用途改为了商住用途,开始了房地产开发。就是通过这样的一步步的操作,最终将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从事国家鼓励行业划拨的工业用地变成了房地产开发的商住用地。土地的出让、使用都是公开透明的,群众也有知情权,请土地部门查处公司在取得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当中的欺瞒、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而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后并未按法律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申报纳税,未按要求在这块地上从事所谓的生产经营,未按当初取得土地时所提供的信息从事国家鼓励与扶持的项目。这种情况下为何不收回土地。所谓的经营不善只是借口。是其想将土地据为己有的借口。另外,惠满丰在2006年工商营业执照也被吊销了。这些并不影响国家对其划拨得来的土地行使收回的权力。而且2003也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协议书的做出也是在未获得新郑土地及政府的批准情况下做出的。而这块土地属于划拨性质,惠满丰对其并没有所有权,其他人也没有任何处置的权利的。银行也没有委托拍卖的权利。而且惠满丰在2007年还申请补办土地证,证明土地一直在公司惠满丰名下。请土地部门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以免国有土地,国家的资产流失。而且法院无权委托拍卖及裁定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司无权在缺少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拍卖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规定:“依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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