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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存在诸多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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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4 22:08: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楼盘名称为新郑龙湖尚郡,也就是双湖美景,位于龙湖镇G107国道西侧、双湖大道南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从20108月到20126月,而资质证是20116月核发的,有效期应该从核发之日算起而这家公司的资质证却是从20108月算起的。而且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在20118月份才变成居住用地的,之前其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未变更不可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也就是说没有开发项目的。而且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否能变更是不确定的,难道当时公司能确定这些都是绝对能办成的?就是确定了也没手续,没项目呀。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郑州市鸿猷置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2008年下半年就变更为了房地产开发的,未按法规要求的时限办理资质证,而迟迟到20116月才申请核发了暂定资质证。另外,之前反映过这家公司边说不经营了,办理税务注销,边向住建局申请资质证。在住建局工作人员去核实其税务登记时,这家公司还谎称证照齐全,而它自己做了什么很清楚,虚假注销税务登记是不争的事实,向住建局的工作人员也没说出实情。可见其信用之差,在行政机关面前也不诚信。在2013226日国务院刚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文中指出: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所以多部门包括住建、税务多部门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是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的。是发展方向,是维护购房者利益的必然趋势。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保证社会和谐。请新郑住建局依法查处这家公司的不法行为。从而对其他公司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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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5 10:30:2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请示领导,具体结果稍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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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6 21:35:23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鸿猷置业存在问题补充:1、对于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边以不经营为由虚假注销税务登记,逃脱税务监管,边向住建局提交资料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得问题。新郑住建局的工作人员是2013年1月21日对公司进行的查验,而公司的国税登记是在2013年1月22日才办的,当时必然提供不了国税的税务登记原件,咱的检查人员又如何能看到原件呢?必然向新郑住建局检查人员说的情况也是假的。就是地税注销,申请是的确提出了,而且报送的注销资料也是受理了,其中必然包括未反映真实情况的不再经营的证明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而这些证明不是如实出具的,不具备真实性。而公司这样做肯定是不合法的。根据国税反映其办理注销时提供了地税已注销的文书:《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字号: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这也证明了当初向住建局反映的问题存在。既然地税、国税局的回复已经说明了问题存在的真实性,作为房地产和预售的管理单位住建局来说一定知道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不合法经营的危害,既然税务注销都可以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向咱住建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呢?房屋本身价值大,不是几百、几千元的问题,购房者买套房不容易,有些甚至是花费了一辈子的积蓄。出于履行职责,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出发,相信新郑住建局的同志一定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重视起来,查清事实,依法查处弄虚做假的公司,给广大购房者和所管辖的房地产企业以正确的引导,也绝不会为公司的违法行为澄清和隐瞒的。2、郑州市鸿猷置业开发的双湖美景小区5号楼施工(开工)许可审批是咱逐渐局2012年11月9日才审批通过的,而在商品房预售备案时提供的开工日期是2012年10月23日,当中明显存在问题,未审批就开工建设了,请住建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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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10 12:29:24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楼盘名称为新郑龙湖尚郡,也就是双湖美景,位于龙湖镇G107国道西侧、双湖大道南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从2010年8月到2012年6月,而资质证是2011年6月核发的,有效期应该从核发之日算起而这家公司的资质证却是从2010年8月算起的。而且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在2011年8月份才变成居住用地的,之前其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未变更不可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也就是说没有开发项目的。而且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否能变更是不确定的,难道当时公司能确定这些都是绝对能办成的?就是确定了也没手续,没项目呀。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郑州市鸿猷置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2008年下半年就变更为了房地产开发的,未按法规要求的时限办理资质证,而迟迟到2011年6月才申请核发了暂定资质证。另外,之前反映过这家公司边说不经营了,办理税务注销,边向住建局申请资质证。在住建局工作人员去核实其税务登记时,这家公司还谎称证照齐全,而它自己做了什么很清楚,虚假注销税务登记是不争的事实,向住建局的工作人员也没说出实情。可见其信用之差,在行政机关面前也不诚信。在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刚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文中指出: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所以多部门包括住建、税务多部门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是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的。是发展方向,是维护购房者利益的必然趋势。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保证社会和谐。请新郑住建局依法查处这家公司的不法行为。从而对其他公司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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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3-11 18:40:5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1、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定资质证书”的取得不以取得开发项目为先决条件。
2、《管理规定》要求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30内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没有规定逾期申请则不予办理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及时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的后果是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3、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税务登记不属住建局行政审查范围,鸿猷公司是否税务违法,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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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3-11 18:41:1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1、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定资质证书”的取得不以取得开发项目为先决条件。
2、《管理规定》要求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30内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没有规定逾期申请则不予办理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及时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的后果是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3、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税务登记不属住建局行政审查范围,鸿猷公司是否税务违法,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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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3-11 23:07:16 |只看该作者
        问题反映: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暂定资质证书”的取得不以取得开发项目为先决条件。但是我反映的问题是资质证的延长问题,资质证有效期是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而资质证得延长必须以取得有开发项目为前提的,没有项目,资质证有效期是不得延长的。
  2、这个问题没回答,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从2010年8月到2012年6月,而资质证是2011年6月核发的,有效期应该从核发之日算起而这家公司的资质证却是从2010年8月算起的。
    3、税务登记不属住建局行政审查范围,鸿猷公司是否税务违法,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权确定。但这家公司边说不经营了,办理税务注销,边向住建局申请资质证。在住建局工作人员去核实其税务登记时,这家公司还谎称证照齐全,而它自己做了什么很清楚,虚假注销税务登记是不争的事实,向住建局的工作人员也没说出实情。既然当时住建局回复税务登记齐全。现在必然有责任要核实实际情况后告知反映问题者,更应该告知广大购房者,让他们在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选择是否购房。
    4、就在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刚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文中指出: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新国五条的规定很明确,逐渐、税务之间共同对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联动,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所以,虽然住建局对税务登记不直接管理,但是其虚假注销的行为也说明了公司的信用问题。这个情况住建局当然是要知道的。而且要根据这些信息核实公司是否在管理范围内存在违规行为。这就是住建局的责任了。防远胜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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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3-11 23:08:04 |只看该作者
        问题反映: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暂定资质证书”的取得不以取得开发项目为先决条件。但是我反映的问题是资质证的延长问题,资质证有效期是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而资质证得延长必须以取得有开发项目为前提的,没有项目,资质证有效期是不得延长的。
    2、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从2010年8月到2012年6月,而资质证是2011年6月核发的,有效期应该从核发之日算起而这家公司的资质证却是从2010年8月算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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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3-14 16:41:13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一问题反映:3、郑州市鸿猷置业开发的双湖美景小区5号楼施工(开工)许可审批是咱逐渐局2012年11月9日才审批通过的,而在商品房预售备案时提供的开工日期是2012年10月23日,当中明显存在问题,未审批就开工建设了,请住建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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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4-1 12:53:13 |只看该作者
  住建局领导,从3月11日至今已过去了大半个月了,为何没有回复,没有处理?核实情况要这么难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从2010年8月到2012年6月,而资质证是2011年6月核发的,有效期应该从核发之日算起而这家公司的资质证却是从2010年8月算起的。而且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在2011年8月份才变成居住用地的,之前其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未变更不可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也就是说没有开发项目的。
  为何没有开发项目其资质证有效期可以办成两年?其中没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问题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既然有法规,必然要依法办理。请住建局领导对违反规定的的行为依法查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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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4-10 23:37:32 |只看该作者
这个怎么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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