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朋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及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因此,此类违法建设的查处权应归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管辖,请您将问题反映至郑州市规划局,我单位也将把该问题上报,做好协调工作.
金水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