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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宜家科技注销登记,一直经营,逃脱税务管理3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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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13:03: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国税局

处理时间

2015-12-18 17:08

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成立,公司营业执照号为:410*******09709,截止目前2013128日工商显示正常经营。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69480904。在国税的登记证号为410*******80904。该公司2010年因业务需要地址从金水区变化到管城区,并且将税务登记从金水变到管城。在金水注销了,但是并未依照法律规定,在管城区办理国税登记,且至今都未登记。而其目前工商营业执照显示正常经营,具体经营地址在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2051号楼514号。请国税局按法律规定,将其管理起来,避免国家税款遭受损失。

执照号: 410*******09709

企业名称: 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

目前状态: 正常经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王素梅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登记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

开业日期: 2004-12-15

核准日期: 2012-08-30

注册资本(万元): 1000.0000

经营地址: 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2051号楼514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计算机技术服务;多媒体技术应用、技术开发。

后经工商局专业分局核实,这家公司于201298日将其住所擅自变更为郑东新区CBD外环路东、CBD第十一大街北1号楼16010208三间写字楼。也就是在2010年至20129月这家公司一直在管城区内经营,但是一直未按法律要求办证,未按法律要求申报!这些从工商、地税信息就可证明事实存在。请国税局查处!!!对其未交的税款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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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17 08:48:49 |只看该作者
您好。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该案件已经转办至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进行查处,建议您向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举报电话:86612366咨询.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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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10 23:34:10 |只看该作者
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成立,属于国、地税共管的公司。公司经营规模大,现注册资金1000万元。营业执照号为:410*******09709。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69480904。在国税的登记证号为410*******80904。该公司成立后企业所得税一直在国税缴纳,2010年地址从郑州市金水区变化到管城区,办理了税务登记的迁移手续。由于跨区,该公司在应在金水办理迁出,到新地址主管税务局管城区国家税务局办理迁入,而这家公司在办理迁出手续后就一直未办理迁入登记,且至今都未登记。而其目前工商营业执照显示正常经营,地税登记显示也正常,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址在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205号1号楼5层14号。后经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核实这家公司于2012年9月8日将其住所擅自变更为郑东新区CBD外环路东、CBD第十一大街北1号楼16层01、02、08三间写字楼。且目前仍在经营。
  工商登记信息可以通过以下地址核实:wps ... zch=410*******09709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以下地址录入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核实: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作为公司税务登记证号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加九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所以,历经了无数次变更,这家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发生变化。证明了这家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的身份。
  而且在2010年河南省国税局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系统就开始使用了,各级国税局都可以直接使用该系统,通过该系统国税可以核实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得核发、变更等情况,从中可知公司的变迁情况。也有效了证明了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的省份,而且说明了它一直在经营,其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而这两三年一直逃避了国税的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规定:(一)、2001年12月31日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这家公司2004年成立,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毫无疑问。而且其2010年之前企业所得税也确实是在国税缴纳的。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的规定:“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所以,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不是2009年起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是老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明确的,而且已经确定是不再改变的,所以其归国税管理毫无疑问,不论其经营范围如何变化,所得税在国税交是不争的事实,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而这家公司一直在钻空子,从2010年至今一直未在国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偷税情况明显,国税理应将其纳入管理,并责令其对之前未申报缴纳纳税的所得依法申报纳税。而且公司每年要工商年检,每年向工商局报送的有全套的财务报告,从中可以核实这家公司从2007年至今的经营所得情况,这些税务机关也可以从工商局核实得到。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从2003年9月1日起对两部门实行信息交换和共享。对两部门在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各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从而结束了税务与工商两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的历史。按照通知要求,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年检验照等信息,税务机关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注销税务登记信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和非正常户信息。对于地税信息自2005年4月份开始郑州国、地税就开始研发使用《郑州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系统》第一期开发内容就主要是税务登记信息和个体税款核定信息交换与共享。该系统不仅能够实现国地税双方征管信息的相互查询,而且能够根据数据提取规则在对双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的基础上,将重要差异作为预警信息分类展示,如对双方税务登记中一方登记另一方未登记信息预警、对双方登记状态不一致信息预警。因此相信在提供了工商登记信息和地税登记信息的情况下一定是可以让未按要求办理登记,申报纳税的公司纳入管理,依法交税的。
  所以,相关情况是完全可以核实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证据完全说明了问题,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这家公司违反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依《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将其纳入管理,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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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4-10 23:34:34 |只看该作者
  河南宜家科技应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已向贵局反映,事实清楚,依据确凿却至今仍未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编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解读中指明,这里的“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按照我国有关规定,企业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资格。以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便于税务机关通过和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换取得纳税人登记注册信息,从而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
  该公司目前虽然在郑东新区CBD外环路东、CBD第十一大街北1号楼16层01、02、08三间写字楼办公,而且结合郑州新区国税局实地落实,查看工商登记、地税登记的情况,这家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位于管城区东大街205号1号楼5层14号,属于经营地和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在登记注册地也就是管城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底之间一直在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205号1号楼5层14号经营,在这之间没办证也没申报纳税,属于漏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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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6-29 00:17:42 |只看该作者
你举报的这么专业,举报这么久了。咋没看见税务局的回复消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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