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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10:24: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1年经路林川联系,煤矿承包给司永森。承包期间,司永森又吸纳本村支部书记张海州投资15万元共同承包,煤矿的证照变更也由司永森负责。后来,国家煤矿整改政策调整,煤矿有个体变为集体所有。至于要管理费和承包款交与不交,路林川始终没问过说过,我也无从问知。司永森承包了三年多不干了,路林川有联系安徽的老陈以小包工的形式经营,即每出井一吨煤付一百元工资,路林川一直不让我参与此事以及煤矿的经营管理,老陈以小包工形式干了一年,煤矿当年盈利600万元,路林川以煤矿欠有贷款,盈利应首先归还贷款为由对盈利部分没分配给我一分。老陈干了一年后,路林川自己经营,当年盈利约700万元。根据《乡村集团所有制企业条列》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开新煤矿作为集体企业,其企业财产属于全体企业成员所有,企业利润如何分配由企事业全体成员决定。路林川虽然是开新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其无权决定不将企业盈利对企业成员进行分配,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由于路林川总是不肯将企业盈利对企业成员进行分配,我与路林川已经没有办法再继续合作下去了,我曾提议把我耐火厂投入的60万元抽回,他却不同意。2006年春节,我再次要求路林川对煤矿利润进行分配,并有我的父亲路庚晨、我们的大表哥高坤、村支书张海州、村主任路聚亭、民调主任孙铁山进行调解,路林川却说煤矿属于其个人所有,我无权要求分享盈利,其父亲建议说煤矿是你们兄弟二人的,让路林川先支付给我两万元过年,路林川遂同意春节先支付给我两万元,但至今却没有给履行。我要求他退还的60万元,他也不答应。

根据《乡村集团所有制企业条列》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六条规定,集体企业成员有权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企业全体成员是企业所有者,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企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即法人意思机关。因此,开新煤矿的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重大决议都必须经过企业成员大会通过。2007年路林川未经企业成员集体协商,经龙长发(原新密市煤炭局党组书记)丁三友(原郑州煤炭局局长)介绍,以1700万元将煤矿卖给了刘西怀,却没有将该款项用于集体账户,有路林川侵吞,而开新煤矿的企业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并非路林川的个人财产,路林川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路林川在作为煤矿法定代表人期间,侵占所有的企业利益,并最终将企业私自买与他人,并侵占所得款项,是集体蒙受损失达3000多万元,路林川的行为严重了《乡村集团所有制企业条列》的规定。而且,路林川利用自己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大肆侵吞企业财产,根据《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其对集体造成的损失应该予以追回。

具体开新煤矿营业执照由本村组路福亭代办的,具体应由谁担任法人代表,他也搞不清,谁出资他也不知道,他只知道路西乾和他父亲办耐火材料厂挣到钱了,当时是由路林川找路福亭去办的营业执照,当时许诺营业执照办好后,让路福亭到矿上任会计,后来也没有让他去当会计,在这种情况下,法人才办成了路林川了。

经新密市公安局调查,此煤矿经整改挂集体牌、实为个人出资由耐火厂出资并查出原耐火厂厂长路庚晨法人代表授权书,以原工商管理费收据、订货合同、工人取款条证实耐火厂为路西乾所有,煤矿两人合伙,由路西乾出资,兄长路林川经营管理。从煤矿所有证据材料表明路林川勾结村支书张海州,大肆侵占企业财产,以及假证明假授权委托书。

经新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一切属实,因路林川与路西乾是亲兄弟,不予立案处理,新密市公安局出具有不予立案通知书。以后,我向河南省公安厅申诉,公安厅以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让我去新密市检察院申诉,数月过去了,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1、新密市检察院不对当事人进行调查,2、不对申诉人提供的录音录像进行观看调查取证,闭门造车,在新密市公安局不完整的调查基础上进行改动,使本案相关的人员起不到证明的作用,如路林川妻子张秀云和我母亲刘凤仙视频证明成为摆设,当事人路新善视频材料不能用到法律证明。因此,应对我兄妹五人进行调查,当事人业务员高坤和供应员周春辅,进行调查。3、路林川勾结张海州走关系使不调查形成事实,因为关于任命书,在1995320日时,张海州不是支书,无权在任命书上签字,无权任命我个人煤矿法人代表,完全是逃避调查,让新密市工商局改动法人代表,形成以铁的事实让新密市工商局删除我新密市大路沟第一耐火厂相关资料存根,拆除我开新煤矿从1995年办矿,到2001年所有存根资料,使路林川成为合法的煤矿矿长,在我多次申诉、上访的强大压力下,20077月份,路林川与张海州匆忙卖掉我的每年能赢利800万元收益的开新煤矿,扒毁我新密市大路沟第一耐火厂,因此,在被逼无奈之下,使我走上访道路。新密市大隗镇政府多次处理出结果,第一次以差距巨大,无法解决为由,让我去法院,第二次,以一家人为由让自行解决,去新密市法院,法院以职务侵占应有公安局立案处理为由,不予立案。新密市政法委批新密市公安局立案处理。新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不对经济来源进行调查,无一事实说明路林川对开新矿投资,无从查得村支书对我个体开新煤矿投资,根据国家检察机关不调查没发言权之词,应当进行经济来往调查,让事实说话,就路林川之证明还给我还账一万元的证明进行调查,我所欠账的人,拉我耐火砖经路林川办手续,路林川说:给我还一万元的账。就张海州投资200万元整,新密市检察院所作出的调查,也只是听张海州说说,应进行账目调查银行账目为准,新密市检察院调查张海州2001年向开新煤矿投资200万元纯属虚构,从1998年到2003年,开新煤矿因形势不好,没有生产,张海州投资的200万元用于何处,2007年卖矿张海州分得五百万,纯属侵占我开新煤矿财产,并侵占2005年至20077月份,煤矿盈利的三分之一(700万元)。原河南省中国银行副经理张富生投资我开新煤矿,纯属无稽之谈,他是行长,我是客户,国民投资相互受益,副行长啥时有的产权,路林川勾结张福生分走我开新煤矿,卖矿款500万元,分走我盈利700万元,望上级部门进行调查,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视频调查解决我原来的耐火厂,基于原村支书等人打官司五年,经郑州市中院判决给我父亲,1998年后生产经营有所发展,1995年办开新煤矿至今,新密市检察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理应立案,进行调查,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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