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现对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在我局的督导下,各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扎实开展了生活、商业噪声污染整治工作,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协同执法,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使噪声污染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到了:1.坚持日巡查制度,每天对重点路段和区域至少巡查1次,对沿街的夜市、娱乐等经营经营时产生的扰民噪音污染,队员耐心进行劝说,使其按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行活动。2.在辖区集中开展生活、商业噪声污染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所有的夜市、高功率喇叭商业宣传促销等情况进行定期排查掌握实际情况。3.认真处理各类噪声投诉,接到投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处理,并及时回复局办公室处理情况。4.各相关单位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多采取“宣传教育、劝阻引导、督促整改”的方法,对夜市烧烤油烟、饭店鼓风机、商户促销、高音喇叭招缆顾客产生的噪声打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进行集中治理,对个别不听劝阻、屡次违反规定商户的音箱进行暂扣,责令其自改正,促使其自觉规范自已的经营行为,及时纠正自己的行为。该方案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开展生活、商业噪声治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市政府有规章修订滞后。《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和《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是在原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市政管理局未合并之前制定的地方法法规和政府规章,机构改革后,两规章没有同步修订。依据两个政府令的规定: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管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同时,对于噪声污染防治,按照《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各区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二是没有噪音的检测仪器和专业技术人员,导致调查科学认定噪声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取证难。由于没有检测噪音的仪器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无法现场定性其噪音是否超标,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是否干扰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无法取证,难以立案处理。各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也曾多次针对市民投诉的噪声污染进行过查处,虽有法可依,但无据可凭,仅限于告知和劝阻,效果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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