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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购经济房补超面积差价款(不上市交易)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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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4-17 08:55:15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签订合同时,超出核准面积部分已缴纳差价款的不再缴纳,未缴纳补差款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关于补差价的事宜,您说的不够详细,请您携带购房资格证来保障办说明情况,或是拔打保障办的咨询电话:67883316。地址: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房地产大厦门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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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2011  俺昨天就替你回答过了,嘻嘻  发表于 2013-4-17 10:09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mlgjz  在2013-4-19 09:5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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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16 11:54:30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房资格证是2011年4月份拿到的,你超不超都是按照30%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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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8Rank: 8

地板
发表于 2013-4-16 11:54:55 |显示全部楼层
晕,120-90=30,哪来的40?
285是之前的资格证,之前超面积补285,享受面积按资格证具体时间,补10%或者20%。
2010年之后的,超面积和享受面积都是按30%补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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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4-16 17:19:41 |显示全部楼层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郑州房地产网》HTTP://    ( 日期:2011-09-22)

(三)差价款缴纳标准
  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签订合同时,超出核准面积部分已缴纳差价款的不再缴纳,未缴纳补差款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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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4-17 09:55:52 |显示全部楼层
mlgjz 发表于 2013-4-16 17: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我同事是2010年4月15日新政实施后申请的通和盛世的房子,于2011年签订的购房合同,怎么还是按照285计算 ...

不是看他什么时候申请的房子,要看他什么时候拿到的资格证,以拿证时间算。
还有一种情况:通知是2011.9.22出的,你同事签合同比这个时间早,以前的超面积差价一直是按285收到,他赶上了末班车。通知出了之后,按2010年189号令拿到资格证的,都是补30%的差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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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4-19 10:12:50 |显示全部楼层
mlgjz 发表于 2013-4-18 20: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我还是好好核实下 下周拿同事的资料研究下!再就是购买不参与轮候的定向房,需要用资格证吗?要补交 ...

定向经适房也是经适房,一样得要资格证,一样得补差价。
能拿到定向经适房的,说明单位不错,而且不用参加轮候,已经比轮候强多了,你的意思是不要资格证、不补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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