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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的同志,随军未就业转入地方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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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0:5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人社局的同志,我朋友的爱人参加的是随军未就业的部队养老保险,转入地方有几个问题。1,能否和郑州的养老保险接续。2,统筹基金这部分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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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4-23 10:55:0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按照《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的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若有疑问,您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咨询电话12333,工作人员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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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23 14:51:05 |只看该作者
刚才打电话12333人家叫我打67426282没人接,主要是想知道“统筹基金这部分怎么办”,是不是地方财政给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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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3-4-23 15:00:5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按照《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的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军队补助的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军队补助:按1998年1月1日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的总和计算并转移,参保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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