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人社局:
现在我就我单位同事工伤“康复费用”问题,向您咨询,谢谢答复。
我单位同事2011年底出工伤,因交通事故导致,后被认定为工伤,第一次治疗费用及后续检查费用,均由同事通过诉讼手段向交通事故肇事方追讨完毕。
2012年12月,经上街区社保局、市局工伤康复处批准,到市中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已经于2013年1月出院。现在,这部分康复费用,我同事经单位同意向上街区社保局提出申请,请社保局支付,但社保局说还让个人起诉让第三者肇事方赔付。
我单位和同事的疑问就是:按社保法规定,应当可以直接向上街区社保局申请报销康复费用的。
现在,到底该走什么程序,该怎么办,请明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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