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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艺金水湾销售无产权人防工程车位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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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7-11-15 15:02:09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需要提供具体的内容,才能查实,希望您附上相关的证据,方便我们转办相关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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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7-11-20 16:05:18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可见: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处置。
    对于地下停车位,如果有预售证,可以销售。如果没有预售证,则不能销售,但开发商可通过合同,以附赠或出租的形式有限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但具体采用什么方式(如出租的形式、价格及期限等)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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