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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发改委并物价局,都来学习下。(下派单位:新郑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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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16 16:03: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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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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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21 11:15

  剑桥郡一期在六月十日在您们的眼皮子底下,物业盛大交房了,并开始收取各自费用了。就是有一点不明白,物业提供的各种文件明显过期的!物业收费监管是物价局的责任,《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声明一点,郑州市制定的法律比新郑权威!除非新郑不属于郑州管辖!  大家集体学习下,也可以记记笔记。
第二十条 物业企业代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费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或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价格管理形式、价格举报电话12358、行业监督电话等。
   截至目前,物业无法提供法律规定的任何一项!收费许可证还涉嫌过期!
   这样的物业会服务好广大业主吗? 像这样违规的开发商及其附属物业,物价局应该建立黑名单制度,并暂停冻结和其有关的一切价格审批!怎么?还得上报?呵呵。不多说了
   物业问题为什么这样多?这样乱?各个职能部门,哪怕尽一点应尽职责,老百姓也不会受那么多冤枉气!广大业主拭目以待。维权到底。新郑不行,还有上三级!物业会把你们全搞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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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6-30 15:24:20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你所咨询的相关问题可以拨打价管科电话:6267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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