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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花园住宅小区停车费乱涨价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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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7 09:02: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是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95号院万福花园的一名业主,该小区始建于1997年,物业公司是大宇物业。2016年1月6日物业公司在地下车库贴出通知:将停车费用由原先的每车200元/月涨价到每车300元/月,本人及多位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此次涨价属于乱收费问题,因为依据“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价公〔2014〕4号”文件及附表2明确规定“郑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 地面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4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30元。地下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16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40元。”原先的价格就已高出标准,本次涨价更加离谱,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望相关部门予以查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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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7 10:30:53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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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7 10:33: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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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14 09:15:3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关于万福花园小区物业停车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2015年4月10日正式接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文)通知,根据省发改委通知精神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物业公司收取停车相关费用或调整停车相关收费标准,应根据车位产权归属进行区分。对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车位是否出租或出售、租金或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权属于开发商的,车位的租金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车位是否出租或出售、租金或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如果业主已经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或租金签订协议且协议尚未到期,物业服务企业单方违反协议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或租金的,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行为,请您向物业服务企业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咨询或投诉。
       感谢网友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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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1-14 15:10:41 |只看该作者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应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抄送所在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这条本来是给经营者(物业)和价格主管部门定的,看看这两家是怎么作的, 经营者(物业)以通知代替协商,将从未与业主签订过任何停车收费协议的经营者(物业)置若罔闻,该价格的结果是否已报送价格主管部门?是否进行备案?经营者(物业)这种李代桃僵的偷换概念的欺骗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不但不予以纠正反而接受,还理直气壮地说:经营者(物业)是依规办事。作为业主、作为一名普通百姓,我真的伤心(只能这样认为,别的不敢想)。1月19日周二物价部门做客新闻广播咱们接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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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1-14 15:30:30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你们回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文)通知精神?有说服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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