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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颐尚公寓,虚假宣传,无预售证销售,欺诈购房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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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10-22 17:25: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综保区建设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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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小时:2分钟

航空港区颐尚公寓,原中原国际医药物流产业园用地,土地性质属于仓储物流用地。2018年1月,该公寓在未取得预售证,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打着自带中央空调,精装修,2018年年底交房的口号,对外销售。2018年1月,通过别人介绍,我和朋友购买了该公寓A525—A529共5套房源。当时置业顾问承诺的该公寓地处港区核心位置,双地铁、精装修、自带中央空调。并且再三保证2018年12月31日前肯定交房,当时我和朋友想着是准现房,交房时间又比较早,一时心动就交了认购金。置业顾问也说该公寓各类证件齐全,各项比较规范,但在签房屋买卖合同时,我们发现所签的合同并不是房管局备案的合同,追问之下,置业顾问解释说公寓不需要预售证,也不用房管局备案,并再三保证将来肯定按期交房,办证也肯定没问题。

但是2018年4月份时,我们去售楼部看了多次后发现,该公寓楼施工进展非常缓慢,中央空调也没有预留相应管道设施。后来,我们又多方了解到该公寓属于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建设,没有预售证,将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也成问题,公寓销售行为已经违反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我们发现咱们售楼部与有的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交房时间该为了2019年6月30日前。

基于以上原因,现恳请港区房管部门能够协调解决此事,帮我们协调开发商办理退房手续。



补充内容 (2018-10-24 11:54):
去售楼部沟通多次,销售负责人不愿意退款。《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补充内容 (2018-10-24 11: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购房者)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补充内容 (2018-10-24 11:56):
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补充内容 (2018-10-25 11:10):
相关售楼部宣传图片,还有之前与置业顾问、销售经理沟通的录音无法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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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0-24 18:33: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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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10-24 18:33:41 |只看该作者
已上传售楼部拍的宣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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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8-10-26 11:38:26 |只看该作者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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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8-11-28 09:11:06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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