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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郑州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才能有效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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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5-7 12:2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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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6小时:42分钟

郑州市政府市长信箱经办机构: 基于对郑州市政府市长信箱办理工作的调研可知,这项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可以改进的空间,具体意见如下:
一、郑州市政府市长信箱经办机构对于各县、县级市的信件直接转给各县、县级市政府市长信箱对口经办机构存在的弊端
根据长期观察可以发现,群众信件所述问题如果属于各县、县级市辖区发生的,郑州市市长信箱经办机构一般是直接转给各县、县级市政府的市长信箱对口经办机构,最终的回复文本以县级政府的名义提交。
实际上,县级政府的市长信箱对口经办机构接到转来的群众信件之后,很可能并没有报告给县市长进行研究处理,而是根据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经验再次转给下属的乡镇政府或者县市政府工作部门。这些回复文本实际上是乡镇政府或者县市政府工作部门草拟的,提交给县级政府的市长信箱对口经办机构之后,再以所谓的县市政府名义报给郑州市政府市长信箱经办机构。
这里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不能依法办理,答非所问、虚假回复、敷衍塞责,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乡镇政府或者县市政府工作部门草拟的回复到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县级政府的市长信箱对口经办机构缺乏专业监督审查能力,所以就会一字不动的上报给郑州市政府市长信箱经办机构。有时候提交的回复内容是非常荒谬的,仍然能够堂而皇之的作为正式意见向群众回复了。这种形式主义作风只能是不断地损害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二、上级行政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按照我国政府层级监督的制度设计,一般设置有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镇五级政府,除了国防外交等中央专属权力,其余的事权配置实行职责同构模式。职责同构是指在政府间关系之中,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相应的在机构设置上表现为“自上而下”、“上下对口”、“左右对齐”。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接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的同时,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多部规章都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上级行政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举个例子,国家民政部负责全国的民政事务管理,河南省民政厅负责河南省区域内的民政事务管理,郑州市民政局负责郑州市区域内的民政事务管理,各县、县级市民政局负责本县市区域内的民政事务管理。郑州市民政局有权查处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县级市)发生的一切民政领域案件,有权指导监督郑州市民政系统(包括各县、县级市民政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相对于县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统一领导而言,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和执法监督显然更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上级主管部门不具备对下级部门负责人的直接任免权,但是总体而言郑州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专业能力和法治素养明显高于各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除了领导干部的职务调整之外,各县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日常工作都是各项具体事务,而这些事务管理正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所在。
三、改进郑州市政府市长信箱办理工作的对策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议郑州市政府市长信箱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郑州市政府市长信箱经办机构对于群众信件所反映的问题必须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无论群众的所在地是在各县、县级市还是在市辖区,都应当首先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工作部门进行转派。郑州市市长信箱经办机构以郑州市人民政府名义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明确责任,明确规定解决群众合法诉求的时间要求和办理具体要求。
2、郑州市市长信箱经办机构以郑州市人民政府名义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明确责任之后,应当向群众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市长信箱经办机构反馈情况,责令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主动对接、密切配合郑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工作部门开展工作,主管行政机关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协管行政机关为群众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3、群众诉求办理情况的回复责任主体单位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工作部门。
如果郑州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工作部门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形导致群众合法诉求得不得及时解决的,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追究郑州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如果群众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形,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各县、县级市、市辖区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追究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

第四条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查处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应当由本级管辖的案件书面移交、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前,应当事先报请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第十四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1998年3月6日发布)
第六条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提到本部门处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所管辖的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当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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