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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榨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力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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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0 18:49:2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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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19-6-10 14:25


                   加强对榨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力度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荥阳市乔楼镇公安派出所对面(塔山路东)有一家露天榨油小作坊,每日露天榨油造成了大量油烟向街面上持续排放,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了污染。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式样。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该榨油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小作坊登记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






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CL0866/23840.html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作坊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生产活动,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者目录;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第十一条小作坊登记证应载明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生产地址、食品品种、登记证编号、登记日期、有效期、二维码、登记机关等信息。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豫食作坊(XX县、区代字)登字(乡镇代字)〔XXXX(年代号)〕第XXXX(顺序号)号。

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小作坊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制定分类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小作坊登记后2个月内对其开展首次监督检查,并对小作坊产品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妨碍小作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当地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小作坊登记信息,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小作坊登记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应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频次。对小作坊食品安全违法信息应依法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建立严重失信小作坊“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告违法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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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18:10:24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
    我局接到“加强对榨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力度”舆情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回复如下:
    乔楼镇公安派出所对面(塔山路东)的露天榨油小作坊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对于榨油产生油烟味的问题,我们已责成其安装了油烟净化设备。
    感谢网友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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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19-6-4 18:46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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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7 07:23:55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安了净化设备,但是荥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存在越权执法行为,损害了法治的尊严。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有违反其法律行为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本案中,荥阳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检查发现行为人符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对于油烟污染问题应当移送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无权责令其采取整改措施,所谓的责令或责成属于一种行为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市场监管部门越权行使了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职权,管了不该管的事,这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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