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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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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9 18:41: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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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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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

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1、荥阳市乔楼镇松波农机修理部(万山路、中原西路交叉口向北175米,路东30米的居民小区门口)是否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2、荥阳市乔楼镇松波农机修理部是否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3、农业机械维修是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4、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是否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5、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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