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按照《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公安交警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规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完整、清晰 ,不得污损、遮挡。禁止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收缴号牌 ,处以五十元罚款 ;
(三)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未悬挂号牌 ,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四)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五)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