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这几种情形将不提供救助 《意见》提出,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同一受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6个月一般不超过两次。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终止救助: 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的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情(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滞站期间擅自离站的; 受助人员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发现危重流浪病人,可直接拨打120求助 《意见》明确:发现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及时拨打120。 卫生部门对街头的流浪乞讨急(危)重症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120第一时间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医院应无条件接收;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市卫生部门会同首治医院尽快协调转院。抢救、治疗费用由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卫生局统一申报,由郑州市财政局核拨。确定的四家定点医院有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伙食费每人每天30元,陪护、护工费每人每天50元。 【作者:编辑:张丽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