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协商合同约定内容,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按约定享有权利和义务,生效的合同其约定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都有遵守的义务。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原则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原则条款)”。
网友所反映的开发商在退付房屋面积差额的款项时,不给业主退还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问题,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事项办理。针对该问题我们已通知开发商进行核实并按合同约定办理,开发商答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合同中约定面积差异款有相应的利息公司愿意退还利息。经开发商查询合同约定,双方只约定了该款项的结算办法,出现退房情况的计算利息,不退房的按约定退还面积差异款。网友应根据自己的合同约定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双方对合同约定有争议的按合同第二十一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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