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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租”现象
目前,从国家、省到市等各级政府都没有对“群租”做出明确定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只是在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我市未出台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在日常的工作中,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在维护租赁双方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为确保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的安全,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 〔2015〕81号)的要求: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具有赡养、抚养义务的除外),房管部门联合公安、消防、物业等部门进行宣传、劝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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