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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行为(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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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4-26 09:24: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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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交通运输局

处理时间

2021-5-17 17:22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塔山路郑西客运专线大桥下,有一个商贩非法停放车辆销售食品,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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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4-28 08:46:01 |只看该作者
网民朋友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支持。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经核查,“塔山路郑西客运专线大桥下”此路段属城市建成区域内道路,按照路产路权及职责划分,不属荥阳市交通运输局管辖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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