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塔山路郑西客运专线大桥下,有一个商贩非法停放车辆销售食品,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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