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y网友,你好: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现行医保政策执行情况
今年7月,登封市政府下发了《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登封市职工医疗保险三项政策(试行)的通知》(登政办【2011】39号)规定“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内、市外定点医院的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从现行的380元上调至880元,在乡(镇)卫生院的住院报销起付标准300元保持不变。”
关于门诊费用报销问题,只对符合规定的十六种重症慢性病患者的门诊费用按规定报销。
二、有关政策及说明
《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中规定“起付标准应确定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按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1576元计算,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住院起付标准确定在2158元左右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这次调整为880万元是按照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从我市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出发,并考虑到我市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实际而制定的。
关于反映所称的其他县(市)的门诊费用都可以报销的问题,应当是指符合重症慢性病的患者门诊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我市一直也是这样执行的(我市确定十六种疾病为重症慢性病,凡认定患有这十六种疾病的参保职工都可以报销门诊医疗费用),至于其他患者的门诊费用通过个人账户即医保刷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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