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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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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4 18:29: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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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城市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4-1-24 11:32

      应当采取行政执法措施而不是向建设单位苦苦哀求以致遭到蔑视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兴华路(郑上路至国道310线)、前程街作为新建城市道路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该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多年,但是城市照明设施未能投入使用。

荥阳市答复:前程街、兴华路(郑上路-310国道)两段照明设施为道路新建工程,自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一直未向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移交维护管理权,且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多次组织现场勘查,对周边群众走访调查,这两段道路路灯自建成后一直未达到使用条件,达不到验收标准,积极与建设部门协调催促尽快处理并组织验收,但至今无回应。

虽然《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城市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的处理措施,但是行政机关不能认为对这种行为就毫无办法、袖手旁观,我们应当从制度设计的目的角度分析。

一、建设单位的行为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城市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建设单位实施其他严重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二、对该行为的处理措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并非只能向建设单位苦苦哀求以致遭到蔑视、至今无回应,而是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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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1-15 14:53:2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此段道路属新建道路,新建职能不在城管局,我局负责对已建设完成并完成移交程序的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其次建设监管职能不属城管局,此段道路目前仍处于未完工阶段,至今维护管理权未向我局移交,应有原建设单位进行督促施工进度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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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24-1-15 15:12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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