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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社区购买车库不让使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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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13 16:13: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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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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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9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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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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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在21世纪社区中购买车库一个,购买前反复咨询物业后期管理费用,物业答复按照住宅标准与面积乘积收取,每月费用10元。8月12日到物业办理交房手续,物业称自8月1日起上调车库物业管理费用为每月50元。我索要相关文件,物业一再推诿称物价局批示了,但是现在我看不到。我为此拒绝签订车库的物业服务协议,他们说我不签订协议就不交房,直到我签订为止。
       请问房管局郑州新世纪宾至物业公司和郑州市新世纪地产公司此项做法是否合法?因为我对物业收费提出异议他们就不让我进入我买的车库,另外,小区购买车库的业主全都是按照每个月10元管理费收取,因为我是新买的,就对我及以后的业主签订50元每月的价格,这种一个小区两个收费标准的做法是否正确?谢谢,急盼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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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8-13 16:25:3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看到,您最好依据物业公司的收费许可证上收费标准和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您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有异议,请向物价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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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8-13 16:25:47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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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8-13 17:15:5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的帖子已看到,我们将尽快给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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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8-20 17:18:2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关注和理解,现就您反映的关于21世纪社区物业任意调整车库管理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规定的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费是指地下停车场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车库设施情况来批准具体的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您反映的21世纪社区物业任意调整车库管理费有关问题,经调查21世纪社区物业企业与您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五条中已约定“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车库车位50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感谢您建议的规范停车收费的问题,由于这一问题目前供求矛盾较大、涉及面较广,我们正在调研和征求意见中。
    物业公司若存在其他价格违规情况,业主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价格部门进行举报,或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物价部门将依法查处。政策咨询电话:67189778。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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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8-21 15:08:21 |只看该作者
一切不以解决业主实际问题为目的的回复,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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