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晚,本人在经四路发生交通事故并报警,接警民警到现场后拍照取证,但对方拒不承认碰撞,但欺骗民警称愿意调解。民警离开后,对方随即驾车逃逸,本人二次报警,统一民警回到现场并建议我次日前往一大队报事故逃逸。2月22日我前往事故一大队报案,除提供车牌外,还提供了对方当时为欺骗民警称愿意调解时而留下的手机号码,事故接警民警随后再次取证并称将与对方联系处理。2月26日晚,我前往事故中队,承办民警答复我多次与对方联系,但对方一口咬定没有碰撞不愿出面,并当我面致电对方,对方依旧是称不在郑州并坚称没有碰撞。在我多次催促下,2月28日,事发一周后现场民警的证据照片才由夜巡中队(一大队三楼)传至事故中队(一大队一楼),但事故民警答复我称由于当时没有拖车仍无法认定对方发生碰撞,不能出具责任认定书,我称即便是协商交强险快速理赔,对方答应后但拒不到场,应该也能出具全责认定书,事故科答复此系郑州市规定,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不具有可行性。在咨询律师后我已决定诉诸法律程序,请问交警一大队如果不给我事故责任认定书,给我一个什么样的凭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来说明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