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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政府无法可依 还是有法不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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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1 19:46: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金水区政府无法可依 还是有法不依


《郑州市政府出台的住改商政策被有关部门棚架》


住改商民怨甚大,严重影响到当地的社会和谐。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去年8月份出台《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郑政办〔2012〕54号)文件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和界定,并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

至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郑州市政府出台的住改商政策,被有关部门棚架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对违法住改商行为失之于懒,失之于软。导致需要整改的不少违法住改商的商铺,至今无动于衷。

,是郑州市政府出台的政策违法,下级政府部门可以不执行吗?否!  市政府出台的此项政策,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1,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准对外出租。

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对住改商明确规定: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未取得房屋租凭证的,不得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要求其在半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市政府再清楚严格的规定,如果仅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没有检查落实,也是得不到落实的,只会给社会留下废纸一张的印象,严重影响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以郑州市金水区沈北路燕凤小区为例:

该小区10号,11号楼的一层的房东,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全部被破墙住改商,不仅改变了该楼体的承重和结构设计,也必然严重影响和减少该楼房的使用寿命,不仅对住在其楼上的业主构成侵权,而且违法违规。特别是11号楼的一层,不少被改成了饭馆,导致楼上温度达45度之多-------!且至今无一户取得租赁许可证。

去年以来,该小区不少业主到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投诉,还有业主到社区哭诉、社区及时向金水区政府做了反映,金水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商户下达了整改通知,但住改商的房东和商户至今不予理睬,至今我行我素。

违法者何以胆大妄为?有房东在威胁投诉业主时一语道破天机:我们与政府有关系,一纸整改通知,那是做样子的,政府是不会动真格的,你们是白告--------!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和打击违法行为是政府的工作职责。该小区10号,11号楼一层破墙开店的房东们,至今未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至今不缴纳任何税收,此种违法特权是政府部门真的不知道,还是在有意做秀,拿着政府的公信力开玩笑?

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已经生效,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有依法强制履行的权力。是否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对肆意妄为住改商的金水区燕凤小区业主无效呢?

是政府部门不作为,还是违法业主活动能力高强呢!是金水区政府有关部门无法可依 还是有法不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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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22 08:32:51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对住改商明确规定: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未取得房屋租凭证的,不得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要求其在半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市政府再清楚严格的规定,如果仅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没有检查落实,也是得不到落实的,只会给社会留下废纸一张的印象,严重影响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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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22 08:33:56 |只看该作者
      
      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已经生效,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有依法强制履行的权力。是否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对肆意妄为住改商的金水区燕凤小区业主无效呢?
是政府部门不作为,还是违法业主活动能力高强呢!是金水区政府有关部门无法可依 还是有法不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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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22 08:47:48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破坏了楼房的结构设计,严重影响楼房整体的稳定性,难道金水区政府非要等到出现塌楼死人事故,才对违法住改商的房东采取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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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22 09:41:3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办将会尽快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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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22 10:03:39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楼房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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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8-22 10:21:50 |只看该作者
北京楼顶建别墅事件,明显存在政府作秀查处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在全国丢人现眼-----------------!

   如果金水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燕凤小区住改商的查处不存在作秀问题,会拖那么长时间吗,房东早就恢复规划原貌了。

政府懒作为,软作为是对违法者的支持,对守法者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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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8-22 11:10:10 |只看该作者

  该小区被住改商的两栋楼房,已经出现了程度不同的裂缝,整改不能再拖了,整改不能继续耍花架子了!
守法业主不是不懂法,是在给金水区政府留面子,否则,一纸诉状来个民告官,会对金水区政府造成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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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8-22 15:52:39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导致出现多处楼体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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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8-22 16:03:16 |只看该作者
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租金不过2000元,住改商后租金飙涨至1万多元,违法利益的拉动,使得住改商的违法房东,全然不顾楼房安全和国家法律---------------------!
    发生在金水区黑朱庄村塌楼死人的教训,金水区政府不应该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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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8-22 16:37:25 |只看该作者
中央要求各级政府:心为民所想,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对侵害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是零容忍还是查而不纠,是检验一级政府执政能力的试金石!

    发生在金水区黑朱庄村塌楼死人的教训,金水区政府不应该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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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8-22 16:43:45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办正在积极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位于福元路上的燕凤小区10号楼一楼共有3个单元,6套住房。此楼紧临福元路,福元路的扩建后10号楼一楼住户把其住房改成临街门面房。现共有19家商户经营。“三非”排查期间此问题已上报区网格化管理平台,我街道名门世家社区联合区房管局在2013年6月21日下发了整改通知,社区网格长多次督促,但至今仍未整改到位。根据金办【2013】14号文《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22页第(九)条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第一责任单位为: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因此燕凤小区10号楼住改商问题应由区房管局进一步牵头处理,办事处将继续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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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8-22 17:11:04 |只看该作者

  
          燕凤小区11号楼的住改商问题难道合法吗?

这不是未来路办事处的问题,而是金水区政府有关部门懒作为,不作为!

发生在金水区黑朱庄村塌楼死人的教训,金水区政府不应该忘记-,我们都不应该忘记---------------!
还要继续拖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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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8-22 19:12: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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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8-22 19:23:4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部门明显的存在执行力不到位的问题:
      6月21日整改通知下达当事人后 ,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对通知内容提出行政复议,超过15日当事人不对政府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则行政行为生效,政府部门可以强制执行。
     政府有强制手段,却迟迟不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等同于给违法者以鼓励,给社会留下猫怕老鼠的印象,严重影响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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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8-23 10:04:5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依据郑政办【2012】54号文件之规定,现责令自收入到通知书之日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
我局相关科室已经下发整改通知书了,而且有半年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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