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赵广礼,居住巩义市杜甫街道外沟村三组。与2013年10月25日被我同队姓名:张永杰无辜身后打伤,与2013年10月25日,9时报110处理后转到杜甫派出所。
我被殴打后致伤当时住院治疗,在此期间我去公安局做伤情鉴定,与2013年10月11日伤情鉴定出来,鉴定结果为轻伤。
杜甫派出所与2013年10月11日晚将张永杰抓进杜甫派出所,次日杜甫派出所通知我下午2时到此派出所。派出所首先进行民事调解,调解人是派出所无执法权的职工:沈新彦,我拒绝调解,我坚持依法办案处理,沈新彦告知我张永杰不够刑拘条件,将24小时以内放人,沈新彦并说这是杜甫所的意见,已经报往市公安局,公安局不批手续,料想不到杜甫派出所竟将此人放人回家?
难道说已构成轻伤还不够刑拘吗?难道说杜甫派出所依法办案了吗?杜甫所办案合乎法律办案程序吗?就该当天放人吗?
联系电话:13*******13
补充内容 (2013-10-14 19:31):
时间更正:案件发生在2013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