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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杜甫派出所为何违法放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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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3 22:19:51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中

巩义公安局

工作时间

18178小时:11分钟

   我叫赵广礼,居住巩义市杜甫街道外沟村三组。与2013年10月25日被我同队姓名:张永杰无辜身后打伤,与2013年10月25日,9时报110处理后转到杜甫派出所。
   我被殴打后致伤当时住院治疗,在此期间我去公安局做伤情鉴定,与2013年10月11日伤情鉴定出来,鉴定结果为轻伤。  
  杜甫派出所与2013年10月11日晚将张永杰抓进杜甫派出所,次日杜甫派出所通知我下午2时到此派出所。派出所首先进行民事调解,调解人是派出所无执法权的职工:沈新彦,我拒绝调解,我坚持依法办案处理,沈新彦告知我张永杰不够刑拘条件,将24小时以内放人,沈新彦并说这是杜甫所的意见,已经报往市公安局,公安局不批手续,料想不到杜甫派出所竟将此人放人回家?
    难道说已构成轻伤还不够刑拘吗?难道说杜甫派出所依法办案了吗?杜甫所办案合乎法律办案程序吗?就该当天放人吗?
    联系电话:13*******13


补充内容 (2013-10-14 19:31):
时间更正:案件发生在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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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0:47:01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正在核实处理中。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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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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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发表于 2013-10-14 11:17:49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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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1:26:41 |显示全部楼层
巩义市公安局经过对此案证据审核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查,我局杜甫路派出所于9月25日受理赵广礼一案,10月11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豫)公(巩)鉴(法医)字【2013】0950号}显示其左手伤情鉴定为轻伤。10月11日晚9时许,我局杜甫路派出所组织多名民警到张永杰家中对其进行传唤调查,至12日凌晨1时许将其传唤到杜甫路派出所。但经办案民警反复查阅监控资料,发现双方均存在撕扯殴打行为,但无法认定赵广礼的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系张永杰所为。10月12日晚11时许,因认定投诉人赵广礼左手损伤系张永杰造成的证据材料不足,依据办案程序规定,我局对张永杰传唤时间已到(不超过24小时),故先让张永杰回家并要求其做好随时接受我局调查的准备。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此案中我局依法办案,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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