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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计生委巧立名目 乱收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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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22 21:42: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巩义市

工作时间

17623小时:53分钟

心通桥的同志: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表述得很明确:我们作为国家公民,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
      可是,巩义市计生委,在我们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孕检无异常的情况下,以下任务,和单位考核挂钩的办法,强迫没有上节育环的在职人员,每次孕检完之后都要到计生指导站开所谓的禁忌证,每人每次收费30到50不等,而且不开具任何收据或发票。且手续繁琐,人员态度差,极大影响了我们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我想请问:国家法律赋予我自主选择的权利哪去了?国家法律大还是巩义地方政策强?我们没有违反政策,凭啥一定要上节育环?就算需要禁忌证,一次不行?为啥次次都要?不开票收上去的钱进了谁的腰包?
   巩义刚刚开过反对四风的廉政建设会,敢问计生委的领导参加了吗?依法执政、便民为民咋落实的?
   迫切希望巩义市计生委改正错误做法,取消所谓禁忌证的强制办理,不要变相强迫我们戴节育环,更不要借单位压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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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9-23 10:36:36 |只看该作者
已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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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24 12:39:45 |只看该作者
   现将“心通桥”群众反映“巩义市计生委组织不适宜上环群众进行禁忌症鉴定”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组织群众进行“上环禁忌症鉴定”的法律依据及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章生育节育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我省参照执行的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措施”。长效措施即放置宫内节育器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上环措施是最常用、最安全、最简便的避孕节育方法。根据条例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有落实该措施的义务,采取上环措施也可以更好的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2、组织进行上环禁忌症鉴定的目的:由于身体方面的个体差异,在采取放环措施后部分人群会出现出血、腹痛、金属过敏等不适现象,有些人群经过治疗后适宜放环(半年为一个治疗周期)的可以采取上环措施。为了鉴别育龄群众是否适合采取上环措施,需要进行B超、妇科等相关检查后予以鉴定。对属于上环禁忌症的对象,除指导采取其它有效的避孕措施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性治疗建议,这也是保证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
上环禁忌症鉴定是鉴别不适宜人群的重要方法,也是省卫计委赋予各县市计生委的一项工作职责。
二、关于康检问题的说明
为了有效地做好各项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人口目标的圆满完成,省卫计委规定:我省育龄妇女每年应参加四次免费的健康检查,此项工作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
三、关于上环禁忌症鉴定收费情况的说明
根据2010年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豫发改收费(2010)230号文件规定:B超常规检查收费标准为25元,妇科检查6元,两项合计费用为31元。本次我市组织的禁忌症鉴定每人收费30元,统一出具有“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门诊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
巩义市人口计生委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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