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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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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君子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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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的合同是典型的霸王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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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1-12-1 16:17:14 |只看该作者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了约束合同双方,如果因为数额太小而达不到约束的目的,要合同还有何用!!强烈要求尽快交房,并赔付业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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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1-12-1 16:20:51 |只看该作者
知道前天下雨为什么会打雷么?(这个季节就不应该打雷)知道前天为什么小雨下着下着突然就变成了大雪片么? 这就是人在做,天在看!无良无德的广厦迟迟交房不说,让我们业主签霸王合同也不说,竟然还嚣张到威胁我们这些无助的业主们。。。。。。。。有违天理啊!我想说下:那位威胁业主的傻X老总,天气不好的时候最好呆在家里面!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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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1-12-1 16:26:29 |只看该作者
当时签合同根本就不给你看合同,就算看也是人家指着说在这起签字,我们的合同是在房管局备案的,不能修改,。。。。。。霸王合同难道就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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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12-1 16:26:45 |只看该作者
当时签合同根本就不给你看合同,就算看也是人家指着说在这起签字,我们的合同是在房管局备案的,不能修改,。。。。。。霸王合同难道就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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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1-12-1 16:27:35 |只看该作者
当时签合同根本就不给你看合同,就算看也是人家指着说在这起签字,我们的合同是在房管局备案的,不能修改,。。。。。。霸王合同难道就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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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1-12-1 16:34:02 |只看该作者
工作时间

15小时:3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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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1-12-1 16:40:36 |只看该作者
当时就不让看合同,说是格式合同,你签吧,这都是在房管局的统一格式,都一样。就这样哄着我们将合同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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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1-12-1 17:41:16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你要知道房子对老百姓来说是对生活的全部希望,钱你们已经赚得足够多了,不要人心不足蛇吞象,知足吧。真把业主逼到走投无路的份上,你说损失最大的是一无所有的我们还是肥肠满腹的你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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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1-12-1 17:54:31 |只看该作者
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就是说格式合同,不让更改,提出意见不签合同就不退一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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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1-12-2 16:41:15 |只看该作者
广厦业主遭到人身安全威胁,“你敢走出这个门你试试!”
thread-4236-1-1.html

有视频,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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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1-12-5 17:11:37 |只看该作者
是谁坑了广厦800余户可怜的户业主?是谁让某些人那么猖狂,欺人太盛?就没有正义、真理吗?坑爹的广厦,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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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28#
发表于 2011-12-7 10:10:1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看到网友的回帖,我们的心情很复杂。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非常理解网友的心情,网友诉说的情况,我们感同身受;作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我们又只能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解释相关政策。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应根据违约程度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为体现合同的公平性,违约责任双方应当一致。也就是说,判定一个合同是否公平,一般来说是要看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一致、是否对等。
   二、由国家工商总局、住建部监制,省工商局、省住建厅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有部分格式化条款,但违约赔偿标准等多项内容并非格式化内容,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原则之一是: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最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处理。这一点可以从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看出来。
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四、关于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是否有效,应由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一点请网友理解。
    五、根据以上原则,我们认为:
1、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所签合同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是应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已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这表明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都是按照同一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广厦公司销售人员说:合同条款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是制式的不能更改,和事实不符,是不对的。
3、如果网友想要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条款,建议网友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现在开发公司出现了逾期交付使用的情况,我们会督促其尽快施工力争早日达到交房标准,也督促其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如果网友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带有关资料直接到房管局二楼接待大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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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1-12-12 15:33:47 |只看该作者
被威胁的业主 发表于 2011-11-30 10: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面积误差那一条,合同上的条款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当时我提出这个问题时,销售人员以格式合同,一字不改 ...

想请教一下,国家法律明确的哪一条?别拍砖,我只是想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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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30#
发表于 2011-12-16 10:08:3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关于近期广大网友投诉广厦置业延期交房及不合理合同等问题,我局非常重视,经我局多次调查处理,现将处理结果再次反馈网友。
按照局领导批示,我局约谈了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法人李振兴。明确告知:
1、对约谈的企业及法人、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要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2、这次约谈是代表市政府和房管局进行约谈。
3、针对“榕树公馆”延期交房、违约金太低等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对问题的处理。
4、针对问题,企业要加快施工、尽快交房,同时要主
动与业主保持沟通。
据调查:此地块原为城中村,配套设施不完善。因现已改造成大社区(33层高层),水、电、气、暖无法满足现在的配套要求,各种配套均需增大容量(尤其电在这个区域为红色区域),故不能按期交房。经过与各部门积极协调,现已部分落实,正在加紧施工。
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向广大业主及房管局承诺:
1、交房时间:2012年4月30日前交房,如此期限届满后未能交房,自此期限届满后第二天起至实际达到交付条件之日止的赔付标准调整为:向业主支付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交房标准:按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标准严格执行;
3、2012年4月30日前的延期交房处理:
(1)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的违约金按所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执行;
(2)在此期间,广厦置业承担相应时期物业管理费。
以上承诺请广大业主共同监督,如该公司未按承诺落实,请及时向我局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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