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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的合同是典型的霸王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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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08:58:29 |显示全部楼层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1-12-2 14:56

广厦1号楼同700多户签订的合同实属典型的霸王合同,理由如下:1、延期交房赔付标准是十万分之一,别说在郑州是最低,就是在全国从目前的情况看也是最低,这是明显有失公允、公平的。与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严重背离。2、签合同之前先收10000定金,签合同时在赔付标准中已经定好为十万分之一,不能修改,不能不签,如果不签将没收业主10000定金。合同根本不是协商而定,而是广厦变相强迫业主签订。与合同法公平协商签订原则背离。3、从现在情况看,当时广厦签订这样低得赔偿标准是事先有预谋的,广厦当时就肯定房子不能按时交房,而且实际交房日期会大大推迟。试问,开发商定的交房日期根本没有科学、合理的测算是靠什么定的合同交房日期,广厦明知2011.9.30根本不肯能交房,而故意定到这个日期,根本原因就是合同欺诈、合同陷阱,全国最低的赔付标准就佐证了广厦合同的本来面目。
请求房管局的各位主管人员,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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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发表于 2011-11-29 11:58:29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待调查完毕后,我局给予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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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君子中庸  在2011-11-29 13:17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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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09:34:33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签合同根本就不给你看合同,就算看也是人家指着说在这起签字,我们的合同是在房管局备案的,不能修改,是否存在开发商和房管局勾结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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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09:58:38 |显示全部楼层
情况属实,我也有同样的遭遇,霸王合同,并且合同是在开发商收了定金后,声称不签不退定金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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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发表于 2011-11-29 11:59:07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待调查完毕后,我局给予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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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发表于 2011-11-29 17:37:50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有关合同条款的回复
网友您好:
看到众多网友的回帖,我们的心情很复杂。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非常理解网友的心情,你们诉说的情况,我们感同身受;作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我们又只能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解释相关政策。
1、《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应根据违约程度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为体现合同的公平性,违约责任双方应当一致。也就是说,判定一个合同是否公平,一般来说是要看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一致、是否对等。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所签合同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是应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已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这表明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都是按照同一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是否有效,应由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一点请网友理解。
现在开发公司出现了逾期交付使用的情况,我们会督促其尽快施工力争早日达到交房标准,也督促其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如果网友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带有关资料直接到房管局二楼接待大厅咨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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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08:09:15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针对您所反映合同问题回复如下:

    榕树公馆一号楼系广厦城市之巅项目的分项目,是任砦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2010年6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1月开始陆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已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这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应当遵守。同时咨询开发公司得知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是应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双方责任应当对等;《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部分条款是格式的,但当事双方可以选择和自行约定,不存在无法增加内容的现象。

大老爷们你门看看广厦的合同有改动一个字的吗?!
弱势的业主恳请大老爷们该出手管管了,要不后果严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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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08:50:41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广厦根本就不允许改动.当时很多业主都提出来赔偿不合理,广厦的答复是:
这都网上下载的,格式合同不允许改动.到哪里都是这!
最后房管局还要审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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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0:19:50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面积误差那一条,合同上的条款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当时我提出这个问题时,销售人员以格式合同,一字不改为理由,在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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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0:48:41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签合同根本就不给你看合同,就算看也是人家指着说在这起签字,我们的合同是在房管局备案的,不能修改,就是这样的太不合理了霸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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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0:50:26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签合同根本就不给你看合同,就算看也是人家指着说在这起签字,我们的合同是在房管局备案的,不能修改,。。。。。。霸王合同难道就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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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4:50: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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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5:54:13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赔偿的日标准为十万分之一,这么低的标准仅仅是同地段,同等房产租金的十几分之一,由于广厦不能按期交房,却要我承受延期带来的损失,这公平吗?这下延期八个月,八个月的租金抵上我半年的工资了,我真的活得好累啊,辛苦半辈子攒钱买套房子,希望能结束漂泊的生活,却没想到如今,钱付了,我却无法按时得到自己的房子,交着贷款还要租着房子住,违约金少的可怜,这对于违法的广厦来说根本不值一提,违法的成本太低了,低的不由自主的都要违法! 我好可怜啊,儿女要养、爹妈要活、自己吃糠喝开水就算了,还连累一辈子为自己辛苦的爹妈,耽搁年幼无知的儿女,相濡以沫的妻子也跟着受苦,都是这个房子,这个开发商,这个丧尽天良的广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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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5:55:33 |显示全部楼层


广厦合同赔偿的日标准竟然为“十万分之一”,这么低的标准仅仅是同地段,同等房产租金的十几分之一,由于广厦不能按期交房,却要我承受延期带来的损失,这公平吗?这下延期八个月,八个月的租金抵上我半年的工资了,我真的活得好累啊,辛苦半辈子攒钱买套房子,希望能结束漂泊的生活,却没想到如今,钱付了,我却无法按时得到自己的房子,交着贷款还要租着房子住,违约金少的可怜,这对于违法的广厦来说根本不值一提,违法的成本太低了,低的不由自主的都要违法! 我好可怜啊,儿女要养、爹妈要活、自己吃糠喝开水就算了,还连累一辈子为自己辛苦的爹妈,耽搁年幼无知的儿女,相濡以沫的妻子也跟着受苦,都是这个房子,这个开发商,这个丧尽天良的广厦!
房管局在此事的处理上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政府,一定要为我做主呀!为700多户业主做主呀!
此事不处理好,让我们如何向家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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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6:13:50 |显示全部楼层
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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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6:16:29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了约束合同双方,如果因为数额太小而达不到约束的目的,要合同还有何用!!强烈要求尽快交房,并赔付业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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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6:16:57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了约束合同双方,如果因为数额太小而达不到约束的目的,要合同还有何用!!强烈要求尽快交房,并赔付业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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